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03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武(自报名),男,1976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北街四片34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春,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闭某云(自报名),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北街四片34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美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敏,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思贤路聚庆楼302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时某臣(自报名,曾用名时某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开热格塔斯村二组00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宇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赛(自报名),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谯城区沙土镇秦庄行政村宋庄8,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自报名),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委秦老庄,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时某臣、宋某赛、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同案人何某生及被告人时某臣、吴某敏与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经过多次商量后,在张某武、闭某云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横溪大街四巷八号士多店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并约定赌场利润由何某生占50%,张某武、闭某云占30%,吴某敏占20%。在该赌场中,何某生是幕后老板,每次开赌前都要召集时某臣等人开会,并在赌场结束后听取时某臣等人的汇报;张某武、闭某云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吴某敏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时某臣和被告人宋某赛受何某生指派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秦某负责为赌场看风;梁某华代表何某生负责在赌场监督,并帮何某生领取赌场分红。同年5月27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当场抓获闭某云、时某臣、吴某敏、宋某赛、秦某,在狮山镇小塘嘉庆花园83号铺抓获何某生。同年6月16日,民警在上述士多店内将张某武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马某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5月26日16时许,我接到宋某赛的电话让我去狮山吃饭,还叫我去禅城敦厚帮他接上孟某宇一起去。到狮山后,宋某赛带我到一学校旁边的一家公司喝茶。我们晚饭后又返回这家公司。几十分钟后,宋某赛要我送他去赌场。到赌场后,我看见房子中间摆着一张麻将台,台上面摆着一些六合彩的资料,还有一副扑克牌,有两名男子躺在沙发上玩手机,还有三名女子坐在那聊天。
证人马某兵指认了被告人宋某赛。
2、证人孟某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在狮山镇小塘横溪大街一间士多店内看风。该赌场是“大个”、老板娘、“武哥”(老板娘的丈夫)经营的,“凯哥”是否该赌场幕后老板不清楚。我没看见“凯哥”去过该赌场。“大个”是“凯哥”的“马仔”,每次开赌前,“大个”都要去“凯哥”公司,我和秦某在车上或门口等,他是不是向“凯哥”汇报,我就不清楚了。“大个”叫我和宋某赛一起去赌场看风。每次开赌都是“大个”开车接我们到赌场。他说“明哥”在赌场负责派牌。赌场工作人员有老板娘及其丈夫、“大个”、“阿敏”、宋某赛、秦某和我。我听他们说过还有一名叫“凯哥”的,但没有在赌场见过,只是“大个”带我到“凯哥”公司玩时见过。老板娘夫妇负责提供场地,“凯哥”是幕后老板,“阿敏”负责发牌,“大个”、宋某赛负责看场,秦某和我负责看风。老板娘的丈夫知道在他的士多店开赌场,他有几次也在士多店里面但没有制止开赌。我共收过好处费300元,都是“大个”给我的。
证人孟某宇指出被告人何某生是“凯哥”,被告人时某臣是“大个”,负责打理这间赌场、发工资,被告人闭某云是赌场老板娘,被告人吴某敏是“明哥”,被告人张某武是赌场老板之一,马某兵是被告人宋某赛带过来赌场玩的,并指认了被告人秦某、宋某赛。
3、证人韦某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4月底至5月初,我在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横溪大街四巷8号士多店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该赌场有人看风、派牌。
证人韦某爱指出被告人吴某敏在赌场内派牌、抽水,被告人时某臣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闭某云是士多店老板娘和赌场负责人。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内容为:民警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了白色手机1台,从被告人时某臣处扣押了手机2台、现金4700元,从被告人宋某赛处扣押了手机1台、现金2800元,从被告人吴某敏处扣押了现金1800元,从何某生处扣押了手机2台、现金4000元。
5、手机微信照片,内容为:何某生与其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内容有“晚上开档都2、3了”、“晚晚开档都搵不到钱”、“抽的唔多,赌的唔大”。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情况说明,赌场、赌具的照片,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张某武的供述,内容为:该赌场是我妻子闭某云和“阿敏”、“大只”及几名我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一起开的。因为我和妻子开设的士多店档口常有人在赌博,有许多人想到我们的士多店开设赌场。2015年1月底,“阿敏”曾问过我到我士多店开赌场可不可以,但我不同意。同年2月中旬,“大只”到我档口问我在我档口开赌场,但我不同意。后我妻子在同年3月底告诉我准备和“大只”一起在我们士多店开设赌场,但我不同意,我让他们到士多店对面废弃的小屋里面开。后他们有没有在我们档口赌博我就不知道了。同年5月份,我见过他们开设过赌场两次,一次在我们士多店门口,一次在我家对面小屋。我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参与开设赌场的是我妻子。我经常到湛江做河沙生意,一星期回家一两天。我没有和何某生通过电话或是当面商量过开设赌场的事情。“大只”和“阿敏”过来找我谈时没有向我转达何某生想在我处开设赌场的想法。我和何某生是同年4月通过“大只”认识的。我共去过何某生的公司3次借钱。
后补充:“大只”第一次找我时说他是“凯哥”的“马仔”,他们想在我们夫妇经营的士多店开赌场,并会给我们赌场获利的三成作为报酬。我说我们士多店都开不成赌场,你们开得了就开吧。第二次他们找我妻子谈的。第三次我让他们到我们士多店对面的小屋那去开。我开始不认识“凯哥”,后“大只”带我到“凯哥”公司才认识。我听其他朋友说“凯哥”在狮山镇小塘混得挺好。“大只”打着“凯哥”的名义让我答应和他们开赌场。我不清楚“凯哥”负责赌场什么工作,我当时经济上有点紧张,去“凯哥”公司找他借了4万元。“大只”他们在我们士多店开赌场,“凯哥”肯定知道,“大只”他们肯定要向他汇报赌场情况。赌场盈利的三成是指我们每晚抽水的钱减去每晚给“大只”等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后剩下盈利的百分之三十。
8、被告人闭某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年初,我们一家人在狮山镇小塘横溪大街四巷8号租住。同年7月份,我们开了个小卖部,在房间中间摆了一张麻将台,偶尔也提供场地给赌客们赌“三公”、“牛牛”。2015年年初,“阿敏”和一名叫“大个”的男子多次来到我档口跟我和我丈夫说要承包我们的士多店开赌场,“大个”提出赌场收入三成分给我们作为我们提供场地的好处。我和丈夫起初不同意,但他们经常来,同时他们开赌场会带来不少客源,他们也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如果不答应可能会有麻烦,我们就默许了。开赌的男子经常乘坐一辆东风商务车来,一般将车停在村口。他们安排人在我那里赌博,一天抽水约一千元。抽水钱放在我这,赌局结束后由一名个子很高的男子进行分配,有时有800元,我可以分到300元,生意不好时有500元,我只能分到100元。“阿敏”负责发牌。还有个子很高的那名男子带来的四个人负责在赌场看风。我提供场地和赌具。赌场盈利可能共有2万元,具体是高个子男子经手的。我们先在赌场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工资由“大个”分给其他工作人员,我只拿剩下的三成,其余款项由“大个”或“阿景”拿走。赌场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到被查除了中途停了10天左右,我共收到约2000元。
后补充供称:“阿敏”和“大个”带着两三名青年男子第二次来到我的士多店时,我丈夫不在。他们走后,我问我丈夫那伙是什么人,我丈夫说他们是“凯哥”叫来的。“阿敏”和“大个”第三次来谈时,我丈夫也在档口,他们边喝茶边谈,对方都说绝对安全。张某武在广东省湛江市做生意,平时没时间参与赌场的事情。“凯哥”没来过这个赌场。“阿敏”、“大个”没有说过该赌场是“凯哥”授意他们来谈的。
被告人闭某云指出其听说何某生是赌场老板;被告人吴某敏在赌场负责派牌抽水,有两成股份;被告人时某臣是“大个”,也叫“高佬”,是赌场现场负责人;被告人秦某是“大个”带来负责看风的男子;被告人宋某赛是“高佬”带来负责看风的男子;孟某宇是负责赌场看风的男子;另指认了开设赌场的地方、赌具。
9、被告人吴某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2月20日左右,我听说南海区狮山小塘横溪村横溪大街四巷八号小卖部有赌场就过去赌钱,当时赌场的人有闭某云、“大个”他们。几天后,“大个”和闭某云让我在赌场帮忙派牌和抽水,还承诺分我赌场两成股份,我就答应了。我是和闭某云、“大个”、“阿景”,还有两不知名男子一起开设赌场。其中,闭某云负责提供场地、赌具,“阿景”负责监督赌场,“大个”负责带人看风和维持赌场秩序,“阿赛”和那两不知名男子负责帮赌场看风,我负责派牌、抽水。我们每局抽水10或20元不等,每天抽水有几百元到三四千元不等。
被告人吴某敏指出被告人秦某经常在赌场出现,被告人时某臣是“大个”,被告人宋某赛是“阿赛”,闭某云是赌场老板娘,孟某宇常在赌场出现,指认了开设赌场的地方、赌具。
10、被告人宋某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5月27日13时许,我和马某兵、孟某宇一起从火车站到狮山镇小塘车站对面的横溪村找房子租,但看了几间没看到合适的。我在横溪大街四巷八号士多门口看租房告示时被民警抓获。我没有开设赌场,我曾去过三次赌博。我认识“凯哥”,但没有跟时某臣去过“凯哥”公司汇报赌场经营情况。
被告人宋某赛指出何某生是“凯哥”,被告人闭某云是士多店老板娘,指认了被告人时某臣。
1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3月份,我来到佛山。案发前一个星期,宋某赛叫我去狮山镇小塘一赌场看风,我答应了。一名外号“大个”的男子每天午饭后来禅城区敦厚附近开着金色小商务车接我们,负责看风的孟某宇和宋某赛一起住敦厚那边。赌场一般每天开两场,从14时到18时左右和20时到24时左右。宋某赛叫我去村口篮球场看风,他说如果有情况就打电话给孟某宇。宋某赛叫孟某宇在赌场外围看风。我、“大个”和孟某宇都听宋某赛的吩咐。我听宋某赛说过赌场盈利最多时过万元。老板娘提供场地开设这个赌场。我看见“阿明”有时在那里赌钱。同年5月26日中午,我跟宋某赛、“大个”、孟某宇等共八人在小塘一餐厅吃饭,后“凯哥”和一名女子过来在另外一个房间。“阿景”有时候开着摩托车去一下赌场,大多时间他在“凯哥”的公司。赌场工作人员除了我还有老板娘夫妇、“凯哥”、“大个”、“阿敏”、“阿景”、宋某赛、孟某宇。其中,老板娘及其丈夫提供场地,“凯哥”是幕后老板,“阿敏”负责发牌,“阿景”代表“凯哥”在赌场监工,“大个”、宋某赛负责看场,孟某宇和我听宋某赛吩咐负责看风。老板娘的丈夫知道我们在他士多店开赌场,他有几次在士多店里面没有制止我们,也帮我和赌客拿水、烟。我听宋某赛和“大个”说过“凯哥”是老板,“凯哥”的公司在赌场附近一楼盘南面有一个商铺,他很少去赌场。赌场平时是士多店老板娘和宋某赛、“大个”负责打理,士多店老板偶尔在赌场。我们每次去赌场,都会先到“凯哥”的公司。“大个”和宋某赛到公司告诉“凯哥”一声,我和孟某宇在车上等。我们开完赌场,一般都会再回“凯哥”公司,“大个”、宋某赛去向“凯哥”汇报赌场抽水情况。我去那几天赌场每天盈利两三千元。我一共在赌场赚取1500元。
被告人秦某指出何某生是“凯哥”,被告人时某臣是“大个”,被告人闭某云是赌场老板娘,被告人吴某敏是“阿敏”, 被告人张某武是老板娘的丈夫,孟某宇在赌场看风,并指认了被告人宋某赛及开设赌场的地方、赌具。
12、被告人时某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凯哥”、“阿景”、“阿敏”、“阿赛”、“小飞”、“亚宇”和士多店老板娘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小塘横溪村横溪大街四巷八号开设赌场。老板娘负责提供地方和赌具。“凯哥”帮我们和老板娘联系好去那开设赌场,但他自己没有去赌场里面。“阿敏”负责在赌场派牌和抽水。“阿景”代表“凯哥”到赌场监督,将赌场情况告知“凯哥”,并将赌场利润的五成拿走。“阿赛”负责赌场看风和安保。“小飞”和“阿宇”负责赌场看风。我听“凯哥”指挥,帮他跑腿,把赌场情况汇报给“凯哥”,也负责帮赌场看风。2015年1月底,“凯哥”对我说横溪村那有个赌场,是“萨达姆”他妻子即老板娘开的,叫我过去帮忙可以赚生活费。 “凯哥”和“老板娘”电话联系好后让我过去谈,我过去和老板娘最后商定赌场的分成是老板娘占赌场利润的三成,“阿敏”占两成,其他五成每天由“阿景”交给“凯哥”。赌场每天营业时间不固定,抽水钱也不固定。由于赌场经营断断续续,我不清楚赌场共有多少盈利。我从2月份开始基本每天都在赌场那里,但不是每天都有人赌。我和“凯哥”、老板娘、“阿敏”、“阿景”从2015年1月底开始筹备开设该赌场。同年4月份,“阿赛”从老家过来后,“凯哥”就叫他到赌场负责看风。同年5月1日, “阿赛”叫“阿飞”、“亚宇”过来赌场看风。同年1月至4月初,赌场管理主要由“阿景”负责,我负责协助他。后“阿赛”过来赌场后,赌场由“阿赛”管理。赌场最多一晚抽水5000元,我共收到工资约1000元。我们在开设赌场前都会在“凯哥”的公司碰下头, “凯哥”主持,主要给我们洗脑,团结我们;开赌结束后,我们也会聚集在“凯哥”公司向他汇报当晚赌场盈利情况。有一次老板娘告诉我说她可以找到大客过来赌,但是她没钱提供给大客赌,我把老板娘这些话说给“凯哥”听,“凯哥”表态说钱不是问题,主要是赌场能够开起来。后“凯哥”给我2万元让我带给老板娘。
被告人时某臣指出何某生是“凯哥”,被告人秦某是“小飞”,被告人闭某云是赌场老板娘,被告人吴某敏是“阿敏”,孟某宇是“阿宇”,指认了开设赌场的地方、赌具。
13、同案人何某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阿敏”、“大个”、宋某赛、“萨达姆”妻子在狮山镇小塘横溪大街附近一间士多店内开设赌场。2015年3月份,“大个”找我说在小塘横溪大街附近一间士多店有人赌钱,想以我的名义在该处开设赌场,我当时默认了,表示让他和那里的老板娘即“萨达姆”的妻子谈。当时他没有和我商量赌场分红的事情。“大个”还叫了吴某敏、宋某赛等人一起去赌场做事。这些都是他们有时过来我铺位喝茶和我讲的。我和他们是朋友关系,我是小塘本地人且朋友比较多,他们挂我的名义开赌场生意会比较好,但我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以及分利。我手机短信的内容是为了不想回家骗我妻子的借口。因为我每天喝酒到凌晨两三点,怕回去会影响他们休息。我编这些借口证明我是去做正经事不是去喝酒。“萨达姆”是闭某云的丈夫,开赌场的位置是他和他妻子的士多店,时某臣他们没有加入这个赌场前是他和闭某云经营这个赌场。我之前没有跟“萨达姆”联系过,他在我被抓前通过朋友向我借款3万元,我跟他说没有,后就没有联系了。
同案人何某生指出被告人闭某云是士多店赌场老板娘,被告人时某臣是“大个”,他是士多店赌场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秦某是“大个”叫来看风的,指认了被告人宋某赛、吴某敏及手机微信内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时某臣、宋某赛、秦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时某臣、秦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时某臣辩称其没有负责管理赌场,仅是在赌场负责看风。
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宋某赛、秦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的辩护人均以张某武、闭某云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时某臣的辩护人以时某臣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时某臣、宋某赛、秦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从同案人何某生处扣押了手机2台、现金4000元,从被告人吴某敏处扣押了现金1800元,从被告人时某臣处扣押了手机2台、现金4700元,从被告人宋某赛处扣押了手机1台、现金2800元,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了白色手机1台。
再据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时某臣、闭某云等人的供述查明,张某武、闭某云夫妻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但张某武相比闭某云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短。
关于被告人时某臣提出其不负责管理赌场、仅负责看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时某臣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反映时某臣在赌场开赌前和结束后到何某生的公司向何某生汇报赌场情况,被告人吴某敏反映时某臣负责带人、看风和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闭某云反映时某臣是赌场现场负责人,同时,时某臣在侦查阶段亦供称其听何某生指挥,帮他跑腿、将赌场情况汇报给何某生。因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时某臣除在赌场看风外有负责管理赌场的事实,其积极参与开设赌场,不是从犯,时某臣的该点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时某臣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武、闭某云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武、闭某云参与开设赌场,并分占赌场利润的30%,两人在开设赌场中不是起次要作用,不是从犯,两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时某臣、宋某赛、秦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行为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张某武、闭某云、吴某敏、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臣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闭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自被告人吴某敏处扣押的1800元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42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时某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自被告人时某臣处扣押的现金4700元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3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某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被告人宋某赛处扣押的现金2800元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2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的白色手机1台、被告人时某臣处扣押的手机2台、被告人宋某赛处扣押的手机1台,均予以发还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