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乾,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宣汉县下八镇鼓寨村1组56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辉,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南坝镇柿树村2组46号,2004年11月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生,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桃花乡三溪村7组,2004年1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桂,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南坝镇五道河村7组8号,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乾、曹某辉、陈某生、邓某桂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于同月22日中止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小娟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邓某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无法对其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邓某桂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