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何某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发布时间: 2016-07-2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593号

自诉人黄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五房沙村新村南六巷6号。

诉讼代理人秦文生、蔡思丽,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何某嫦,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北江左村江左大道西九巷5号。

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何某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自诉人诉称,2015年2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某嫦应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自诉人。该判决书生效后,何某嫦一直未履行判决内容。后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但在执行过程中,何某嫦不依法申报财产,执行法官也无法查到何某嫦的可供执行财产。然而,经自诉人了解,何某嫦曾于2012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贷款450万元,每月均向该银行偿还欠款十几万元,在2015年6月份更是一次性提前付清所欠余款50多万元。为此,自诉人认为何某嫦有能力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内容却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甚至有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恶劣行为,其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使自诉人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故自诉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何某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无证据证实何某嫦有以个人财产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何某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嫦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黄某对被告人何某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