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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淳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84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淳,男,198911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住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水口村步头15号,因本案于20161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邝志凌,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5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59日,被告人陈某淳与被害人张某福签订《车辆订单》,约定以总价49.8万元的包牌价为张某福购买丰田坦途汽车,并收取订金5万元,在新车办好牌照后再收取余款。陈某淳在收取张某福订金后,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陈某淳欺骗张某福,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张某福提前支付部分余款,后张某福分别于2015522日支付20万元、于同年630日支付13万元的部分车款给陈某淳。陈某淳收到张某福的购车款项未购买车辆,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于同年717日将联系电话关机后逃匿。

2、同年617日,被告人陈某淳与被害人黄某毅签订《车辆订单》,以总价69.8万元的包牌价为黄某毅购买中东版陆地巡洋舰汽车,并收取订金26万元,约定在新车办好牌照后再收取余款。后陈某淳将该笔订金用于归还欠他人的高息借款及其他用途,未用于购买车辆。

3、同月8日,被告人陈某淳与被害人梁某江签订《车辆订单》,以总价42.88万元的包牌价为梁某江购买丰田普拉多汽车。后梁某江收取车辆后,发现陈某淳逃匿,未代其办理上牌业务,共被骗取购置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3.8万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证据收据、谅解书,并认为被告人因长期欠债才实施本案,构成自首,且向被害人梁某江退还3.8万元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淳合同诈骗67.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淳的供述查明,2016111日,陈某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再据收据、谅解书查明,被害人梁某江收到了被告人陈某淳家属代其支付的还款3.8万元,并对陈某淳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购车相关款项后挪作他用并逃匿,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项,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向其中部分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1日起至20191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员 郭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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