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0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荣(曾用名陈某锦),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春市潭水镇塘尾村委会新塘村25号,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荣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荣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江批发市场35栋1011号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曾某荣发生争执,持斧头砍伤曾某荣的脸部。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荣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曾某荣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15年9月10日至同月25日,被告人陈某荣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江市场芭田股份农资店门口,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局,并从中抽取渔利。同月25日,民警查获上述赌场,现场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659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贻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8月13日7时许,我路过大沥镇沥西桂江三鸟市场芭田股份农资店门前时,看见有二十多人围在店门口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有一名男子负责派牌抽水,赌注10元到1000元不等,每局抽水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我也跟着下注参赌。以前在一起赌博的“四哥”(又叫四眼仔)看见我,就对我说这个赌场是他开的,叫我帮这个赌场看水望风,赌场刚开场时就扮赌客赌一下,以吸引更多路过的人来下注参赌,每次给我80元左右的好处费,我就同意了,然后我早上有时间时就过去那个赌场看水望风等。到了9月25日6时许,我又去到那个赌场,有五六名男子已经在赌博,我也参与进去,之后陆陆续续就有路过的人围过来下注赌博。7时许,警察来抓赌了。这个赌场开了有十几天,每场从凌晨6点开到8点左右,我共去那个赌场有五六次,每次看见都是“肥仔”派牌抽水,抽得的水钱先放在他自己的裤兜里,抽到一定数额后就会将水钱交给“四哥”,每天能抽到水钱四五千元,每天涉及的台面赌资有一万多元。
证人陈贻钻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2、证人陈某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9月10日左右,我见芭田股份农资店门口有一些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于是每天我都会在卖完菜之后,去那里赌几盘。同月25日,我去那里赌钱的时候,就有警察来到现场将我们抓获了。每天大概都有二三十人去那里赌钱,下注多的有1000元,少的也有10-20元。有专门的人负责派牌,抽水。该赌场营业的时间大概是早上5点多开始,早上8点钟结束。大概每天抽水在2400元左右。每次赌场散场的时候,都是“四眼仔”负责给参赌的人派利是,给他们那些工作人员发工资。芭田股份农资店的老板和“四眼仔”是什么关系这个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每次散场的时候“四眼仔”都会主动过去给芭田股份农资店的老板100多块钱的好处,应该是场地费。
证人陈某清辨认出陈某荣是开设该赌场的老板“四眼仔”。
3、证人梁某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除了在赌场派牌抽水的荷手、为赌场看水望风的工作人员外,该赌场里还有四五个专门负责假扮赌客、吸引过路人下注参赌的工作人员。我去那个赌场赌了四次,看见那四五个扮赌客的人到赌场散场后就跟着赌场老板“四眼仔”和赌场荷手去旁边分水钱等。
证人梁某勇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4、证人陈某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大沥镇三鸟市场一卖化肥农药店门口的赌场是我以前认识的“四眼仔”开设的,具体开设时间我不清楚。我共去过那个赌场三次,前两次我都是在旁边看,最后被抓那一次下注参赌了,每次下注20元至30元不等,共下注三次参赌,没有输赢,被抓时身上还有251元。我不是那个赌场的工作人员。
证人陈某弟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5、证人邓某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于2015年9月25日6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三鸟市场一卖化肥农资店门口参与赌博。赌场是以玩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的。一般有十多人至二十多人参与,每一局大概下注几百元。我听说有几名老板合伙搞的赌场,但我只知道平时有一名叫“四眼仔”的男子在管理赌场,我不清楚赌场其他的老板是谁。我只是到那里参与赌博两次。我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证人邓某良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6、证人陈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9月25日6时30分许,我就去到大沥镇百乐会对面三鸟市场看见有一家卖农药化肥的店门口有几名男子在以“锄大地”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5元至10元不等,我就在旁边看,看了一会其中一名男子就说开始赌“三公”,然后那名男子开始派牌,有人下注就派一家牌,每家牌派三张扑克纸牌,以点数大小定输赢,赌注从10元到200元不等,我也跟着下注参赌三公,赌注从10元至200元不等,刚赌了几把就有警察来到抓赌。我听老乡陈某清说那个赌场是那名打荷的男子跟四眼仔等人一起开设的,开了有十几天,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证人陈某平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7、证人刘某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大沥镇三鸟市场芭田股份农资店门口的赌场我只知道一个赌场老板是“四眼仔”,我见在赌场派牌抽水的荷手把抽取的水钱交给他后面站着的外号叫“四眼仔”的男子。该赌场有专门负责在赌场派牌抽水的荷手,还有几个看水望风的和在赌场放数的工作人员。我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证人刘某威辨认出陈某荣就是赌场老板“四眼仔”。
8、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9月10日有一群男子来到我的农资店要求用我店门口的桌子和椅子玩扑克牌,后来我发现他们是在我这里开设赌场,我要求他们离开,他们说在我店外面,不关我的事,他们没有给我好处费。这个赌场的老板是男的,花名叫“四眼仔”。
证人陈某辨认出陈某弟是负责为赌场旺人气,吸引市场里面做生意的人来赌钱的人。
9、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为:案发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江市场芭田股份农资店门口。
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内容为: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5日许对赌场进行搜查,在赌场扣押相关物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12、手机通话清单。
13、抓获经过,内容为: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陈某荣在大沥派出所香基社区民警中队,于是立即将陈某荣抓获。
14、被告人陈某荣的供述,内容为:我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我于2015年9月25日赌场被查前几天在该赌场赌博过两次。我不清楚那个赌场是谁开设的。在那个赌场里赌博的陈贻钻、陈某弟是我以前的工仔,帮我在桂江市场做过工。芭田股份农贸店的老板在赌场被查之后,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工仔被抓了,问我怎么办,我说没办法。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入所体检表等综合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荣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荣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行为,并提出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荣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某荣的辩解,1、陈某荣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有证人陈贻钻等八名证人的证言的直接指证,该八名证人均系在被抓获后分别作出证言,串供的可能性小,且根据陈某荣的供述,证人陈贻钻、陈某弟还是陈某荣的“工仔”,关系较为亲密,该二人对陈某荣不利的证言内容应可以采信,陈某荣在供述中也提及赌场所在的农贸店老板在赌场被查获后打电话给其,亦能印证陈某荣参与了本案赌场的开设;2、根据陈某荣当庭的供述,其到公安机关目的是为了说明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并非为了投案以让司法机关追究其故意伤害和开设赌场的责任,故其行为不属于自首。综上,陈某荣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