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806号
被告人阿金·某利(英文名AKIM YALI,自报名),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中学文化,国籍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一楼,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陈婉湘,佛山市创译翻译有限公司译员。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金·雅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芍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翻译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雅某携带毒品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处,向周某海贩卖海洛因共10次,累计约1克。
同年11月份始,被告人雅某接到黄某俊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先后在大沥镇黄岐步行街、黄岐鄱阳路12号附近等地,向黄某俊贩卖海洛因共30次,累计约15克。
同年11月份始,被告人雅某接到许某庆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携带毒品前往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2号附近的巷子处,向许某庆贩卖海洛因共3次,累计约0.4克。
同年12月2日15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雅某租住的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2号403房将其抓获,在房内当场起获了27.23克海洛因、4.97克甲基苯丙胺及1把电子秤等物,随后又在房内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许某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许某庆(吸毒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5年11月开始吸食海洛因,每隔1至2天吸食海洛因约0.1克,需要花费50元。我的毒品海洛因是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与一名外国籍男子购买的。我在2015年11月份在黄岐步行街认识该名外国籍男子,他当时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说如购买毒品海洛因就给他打电话,我每次都向他购买海洛因。该名外国籍男子会说普通话,我和他讲普通话交易毒品。该男子年约30岁,皮肤较黑,高约1.7米,头发扎多条辫子,较瘦。我每次和他买100元的毒品,约0.2克,都是在黄岐鄱阳路附近的巷子内交易的。我每次向该外国籍男子购买毒品都是用我的电话联系他的,我现在换了电话号码,记不起购买毒品时的电话号码。我与该外国籍男子购买毒品都是在我指认的地点,共向他购买3次。前两次分别购买了100元、约0.1克的海洛因,第三次购买了200元、约0.2克的海洛因,总共购买了海洛因约0.4克。
证人许某庆辨认出被告人雅某是出售毒品的外国人,指认了购毒地点。
2、证人周某海(吸毒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知道一名外号“长毛”的男子贩卖毒品。我以前吸毒时,曾跟“长毛”买过毒品海洛因。我是两个月前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见到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向“长毛”购买毒品海洛因,所以知道“长毛”有毒品海洛因卖。我从2015年10月开始跟“长毛”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都是去到黄岐步行街找“长毛”,连续买了10次,每次购买50元的海洛因,重约0.1克,共向“长毛”购买了价值500元、共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向“长毛”买的毒品海洛因是用一个透明密封袋装着的白中带黄的粉末。我不知道“长毛”的名字,他是一名黑人,身高约1.75米,身材较瘦,会说一点粤语,头发比较长,都辫成辫子。我不知道他住哪里,在哪里干活,每次白天去黄岐步行街时都能见到他。
证人周某海辨认出被告人雅某是出售毒品的“长毛”。
3、证人黄某俊(吸毒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5年3月开始复吸毒品海洛因后,所吸食的海洛因都是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向一名外国籍黑人男子购买的。后来民警在黄岐步行街查得比较紧,该黑人男子就转到黄岐鄱阳西路粤冠牙科旁边的一座楼房的四楼居住,继续贩卖毒品,期间我还找他购买了40多次海洛因。我每次向该名黑人男子购买200至300元不等的海洛因,重约1克左右。我每天约吸食1克左右的海洛因。我先用我的手机号码1501160****拨打该名黑人男子的电话号码1840661****联系好后,再去他的住处购买海洛因。该名黑人男子的电话是之前在步行街时他给我的。该名黑人男子年约30多岁,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头扎小辫子,说不怎么标准的普通话,我用普通话联系他购买毒品,基本上能够沟通。
证人黄某俊辨认出被告人雅某是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外国黑人,指认了购毒地点。
4、证人聂某(黄岐鄱阳路12号出租屋管理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承包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2号出租屋,总共有11名外国黑人租住黄岐鄱阳路12号出租屋,这些外国黑人告诉我说他们是做鞋生意及外贸的,住403房的外国黑人说他是做鞋生意的。我平时没有看到有本地人来找住403房的外国黑人,他是一个人住,没有其他外国黑人同住。住403房的外国黑人年约30多岁,高1.7米左右,头上扎起多条黑色辫子,还会说普通话。从我开始承包黄岐鄱阳路12号出租屋时,住403房的外国黑人就已经在那里住了,他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租住我不清楚。我没有进入过该外国黑人的屋内,每次收房租都是他送到我的出租屋的。
证人聂某辨认出被告人雅某是租住403房的外国黑人。
5、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件情况查询结果、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说明。
6、被告人雅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我是做外贸生意的,2014年来中国,一直住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我没有贩卖毒品。我从2014年开始住在黄岐鄱阳路12号的出租屋403房,和一名尼日利亚男子同住。与我同住的男子花名CHIDU,是2015年10月才过来和我同住的。民警在我住处发现的红色塑料袋内的树根状植物、白色粉末及灰色粉末都不是我的,我不知道是什么,也不知道是不是和我同住的男子的。2015年12月2日15时,我从住处下楼,准备骑单车去黄岐医院时,被等在楼下的便衣民警抓获。我有吸毒,吸食大麻。
另供述:在我出租屋中搜出的疑似毒品是和我同住的尼日利亚男子的,我叫他ARENAKY。他于2015年11月下旬入住,住了约一周时间,他现在何处我不知道,无法找到他。我和ARENAKY同住时ARENAKY睡床上,我睡沙发。我的联系电话是184066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雅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雅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他并未贩卖毒品,涉案的403房也不是其租住的房间。
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雅某系初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雅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本院补充认定,被告人雅某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关于被告人雅某的无罪辩解。经查,现证人许某庆、周某海黄某俊均同时证实三人先后分别向雅某购买毒品,三名证人关于贩卖毒品的地点、贩毒人员的体貌特征均有较为细致的反映,且反映内容可以互相印证;证人黄某俊反映的贩毒人员使用的电话号码与雅某的电话号码一致,且黄某俊的号码与雅某的号码之间有多次的通话记录也对黄某俊反映的购毒事实予以佐证;同时黄某俊反映的贩毒人员的住处与证人聂某反映的雅某的住处以及雅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本人住处均互相印证,民警亦第一时间在上述房间内起获了涉案的大量毒品及称毒工具,故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雅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雅某辩解没有贩毒以及没有租住在403房,与本案现有证据均互相矛盾,亦没有新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雅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金·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