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85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设(自报名),男,1975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080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五里村桂花组,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秋(自报名),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10520303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安东乡新桥村九桥屯72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泌冲村南约大街1号店内接受群众参与“六合彩”赌博的投注,从中牟利。2015年12月,被告人韦某秋开始在该店内帮助曾某设为参与“六合彩”赌博的群众开单。至2016年1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曾某设、韦某秋,并起获六合彩宣传页、码报等物品。至被抓获时,曾某设共接受投注约96期,投注总额约380000元人民币,从中获利约33000 元人民币;韦某秋共接受投注约16期,投注总额约64000元人民币。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设、韦某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