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6)粤0605刑初126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光,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柏湾里村第十三村民小组011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春,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化县吉庆镇横田村第七村民小组025号,2015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016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本院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谢某春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光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4000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
二、双方就本案互不追究对方的其他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