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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7-2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刑初126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八字门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0530****,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0408****,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县古溪镇龙滩村2组48号。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赵彦斌、刘阳,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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