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47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光(自报名),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荣昌县龙集镇清河村3组95号,2012年6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刑事拘留折抵),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王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光伙同他人翻墙进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蒲南村蛇头岗卢燕飞塑料厂,盗得废旧塑料约600公斤。厂里人员发现后报警,警察在现场当场抓获王某光。
经鉴定,被盗的废旧物资PMMA杂色胶块600公斤,价值32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光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笔录及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王某光身上起获黑色手机一台以及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王某光有盗窃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双,予以没收并销毁;黑色手机一台,发还予被告人王某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