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2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2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五页落款处的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现更正为“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