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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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飞故意伤害、王某寻衅滋事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7-2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2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已于2016527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72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五页落款处的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现更正为“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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