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区某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5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区某邦(自报名),男,19531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会区双水镇五堡东日村067号,因本案于20162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邦犯盗窃罪,于20165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11112时许,被告人区某邦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三楼门诊部的收费处,伪装排队交费,乘人多拥挤之机,窃取被害人孔某红装在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价值4940元)一台,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同年2181540分许,被告人区某邦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一楼门诊部收费处,伪装排队交费,乘人多拥挤之机,窃取被害人袁某霞放在衣袋内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735元)一台。区某邦得手后转移赃物给同伙,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治安反扒队员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孔某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1118时许,我和丈夫关某麟、女儿一起到南海区人民医院看病。845分,我们在南海医院门诊部三楼的收费窗口前排队交费。当时我丈夫负责排队交费,我抱着女儿在后面,有一名男子撞了我一下,而我就正面望了对方一下跟着就走开了。过了5分钟,我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即用我丈夫的手机去查询我手机的位置,显示是在禅城区东升市场附近。后我打110报警。我被盗一台玫瑰金苹果IPHONE6S手机,号码为1382347****。该手机我于201510月份托朋友以5800元在美国购买。该手机放在我外衣袋里,衣袋没有拉链。

被害人孔某红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交费时碰撞她一下扒窃她手机的老年男子。

2、被害人袁某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218下午,我和丈夫张某英陪家婆到南海区人民医院看病。15时许,我和丈夫分别在医院门诊大楼收费处排队等交费。期间,有一名男子总是在我身边晃来晃去,我以为他要插队,但碍于人多没有开口去说他。我交完费后陪家婆到放射室检查。在等待检查时,我伸手到右边衣袋准备拿手机打电话,发现手机被盗。我就用丈夫手机打电话报警。我被盗一台白色华为荣耀4ASCL-AL00手机,号码是1332673****。这台手机是我于半月前以950元购买。被盗手机放在我外套右边衣袋里,衣袋没有拉链和纽扣。我穿一件浅黄色的女式风衣款外套。

3、证人张某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和妻子袁某霞于201621814时许驾驶汽车搭母亲从大沥到南海区人民医院看病。母亲看完病,医生开单让我们去交费。我们带着母亲来到医院门诊交费窗口处排队交费,我们让母亲坐下等我们,我与妻子各排一条队,即互相肩并肩的状况。我与妻子前面排队的人都不多于3人,我与妻子排了一会儿队后就快轮到我们了。此时,一名年约50多岁的男子想占我的队,我不想让他占队。这时我妻子也轮到交费了,我就将单给妻子让她交费。那名想占我队的男子跟着我走到我妻子身后。我从身上取钱让妻子交费,就没有注意到那名男子的行为状态。我取钱后发现那名男从我妻子身后快速离开。我觉得该名男子的行为不正常,但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异常动作。我妻子交完费就与我一起带着母亲到放射科照片。到达放射科后,我妻子打电话想给儿子让他先买菜煮饭,她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盗。我打电话报警,并找到医院的保安员,保安员让我看手机录像,知道是想占我队交费的那名男子盗窃了我妻子的手机。原来早有人看到那名男子盗窃手机,用手机录了他盗窃手机的录像作为证据。后盗窃我妻子手机的男子被抓获。

我妻子被盗的是一台白色直板形状的华为荣耀4手机,号码是1332673****,该手机是十天前用950元购买回来的。我妻子的手机放在上衣口袋内。

证人张某英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盗窃其妻子手机的人。

4、证人汪某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21814时许,我在南海区人民医院门诊部巡逻及开展治安防范。16时许,一对夫妻走来我身边,其中女的告诉我:她存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手机在医院门诊收费处被盗。我到医院监控室看录像发现是一名男子盗窃。我就到门诊大厅找扒窃的男子,走了几步发现录像中的男子正在门诊大厅内坐着,我让他跟我到医院保安警务室,但他不配合并吵着要离开。后我和同事何某明一直跟着该男子,并通知南海公安局反扒队的邹某朝二人过来帮忙。后我们一起跟到南海区文华桥底处就将该男子抓获。扒窃的男子年约40岁、长脸形、短头发、高约165厘米、中等身材、穿一身黑色衣服。我是事主报案后通过录像发现该男子扒窃的。我至今没有见到事主被盗手机,且事主没有告诉我手机的情况,故我不知手机特征。

证人汪某伟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在南海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涉嫌盗窃手机被其抓获的人。

5、证人何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何某明的证言与证人汪某伟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证人何某明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其参与抓获涉嫌扒窃手机的老年男子。

6、证人邹某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21815时许,我与同事梁某锵身穿便衣到南海区人民医院一楼门诊大厅处进行打击反扒时,发现有一名现年约52岁,身高1.60,身穿黑色外套带灰色帽的男子行迹可疑涉嫌盗窃。我俩于是在远处对该男子进行跟踪及监视。1540分,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收费处有三四名男女在等候交费时,该可疑男子故意上前挤。期间,该男子插占到一名男子前面,挤在一名女子后面。大约30秒后,该可疑男子迅速往右后面楼梯处方面离开。我俩估计他可能扒窃到财物,立即从后跟上。当该可疑男子走到拐弯楼梯处时,与另一名陌生中年男子打了个照面。被打照面的男子又迅速往急诊室方向离开。我俩估计被打照面的男子是转移赃物的,所以我俩又转跟被打照面的男子。由于被打照面的男子走得比较快,我俩追到急诊室后就不见了该名男子的踪影。我和同事梁某锵在医院内寻找了10多分钟仍没有找到,就返回医院一楼门诊大厅处,没有发现该之前的老年男子。负责南海医院防范的队员汪某伟给电话我说他们正在跟踪着那男子往文华桥方向并要求帮忙。我和同事梁某锵马上过去,和汪某伟他们汇合后在文华桥底处将涉嫌扒窃手机的老年男子抓获并通知民警到场。在收费处到等候交费时曾被该名可疑男子挤的那名女子被盗一台白色华为牌手机。

当时我俩目击到那名可疑男子在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收费处,挤到被盗窃手机的女事主后面,但我们看不到该名可疑男子如何扒窃女事主的手机。事后,我们未能起获女事主被盗的手机。因为被抓获的那名男子身上没有发现被盗的手机,可能是被另一名打照面的男子带赃物逃离了。

证人邹某朝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涉嫌扒窃女事主手机后被抓获的人。

7、证人梁某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与证人邹某朝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证人梁某锵指出被告人区某邦是其参与抓获的扒窃手机的老年男子。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6218,民警带领反扒专业队员邹某朝、梁某锵在桂城开展反扒工作,17时许在南海人民医院一楼门诊部收费处执勤时发现两名涉嫌扒窃男子对就诊交费的人员实施扒窃,于是对该两名男子观察,后发现他们对正在交费的一中年女子身上的物品进行扒窃。民警及队员立即跟踪抓捕,后在桂城街道文华桥底抓获被告人区某邦。

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内容为:现场之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区人民医院门诊部三楼收费窗口前,现场二位于南海区人民医院门诊部收费窗口前。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内容为:201621817时,民警对被告人区某邦的人身进行搜查,发现一张“区悦宏”的佛山市南海区诊疗卡。

11、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佛山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为:被窃取的苹果IPHONE6S手机价值4940元,荣耀手机价值735元。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被告人区某邦于2010415因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提供的监控录像及监控视频截图,内容为:2016111的视频及截图反映:一名老年男子(样貌与辨认照片上与被告人区某邦相似)排在一名抱婴儿的女子后,后伸手从女子口袋拿出一台苹果手机。

同年218日的录像视频反映:1531分许,一名身穿黑色外套,肩膀上搭有一件白色衣服,手拿一本白色病历的男子(样貌与辨认照片上与被告人区某邦相似)对其正前方的身穿黄色外套,肩膀上背一个黑色环保袋的女事主实施扒窃;33分许,那名男子迅速离开。

14、被告人区某邦的人口信息,健康检查笔录等。

15、被告人区某邦的供述,内容为:201621815时许,我因牙痛到南海区人民医院牙科看病,先到医院门诊部挂号,挂后后到医生处看病,医生开单后我再到门诊交费处排队交费。我排了一会儿想到医生说我牙齿发炎,不用看用点消炎药就得了,于是不交费就离开。我刚走开就有一名穿制服男子拦住我,说我盗窃了一台手机。我说没有并拿出身上物品给该男子看。后有民警来到现场把我带到派出所。我没有盗窃手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某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区某邦对指控其参与第一宗盗窃无异议,对指控其参与第二宗盗窃表示认罪,但没有交待其实施盗窃的具体经过。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邦参与两宗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区某邦有无参与第二宗盗窃的问题。经查,被害人袁某霞和证人张某英均反映他们在医院排队交费时,袁某霞身后有一名可疑男子,后袁某霞发现手机被盗并向医院报案反映情况;证人汪某伟、何某明均反映他们在医院反扒时袁某霞、张某英向他们反映手机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确定并抓获了盗窃手机的区某邦;证人邹某朝、梁某锵均指证区某邦乘一名女子排队交费之机扒窃其财物并将赃物转移后被抓获。综上,本案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区某邦参与指控第二宗盗窃的事实。区某邦虽当庭表示对指控其参与第二宗盗窃表示认罪,但没有供述盗窃的经过,依法不属于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第一宗盗窃事实予以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区某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18日起至20168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员 黄  羿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