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刑初174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柱,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沙湖村委会向东村46号。
被告人侯某新,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钨连村委会上围村19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柱以要求被告人侯某新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柱以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对方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侯某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