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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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伟、何某坚、曾某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8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伟,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大沥镇沥北湖马村大街永安里11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泳强,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坚,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五巷404房,2006年7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志刚,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文,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大沥镇沥中邓南村新区二路7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小玲,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伟、何某坚、曾某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29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伟在皇冠网注册了一个网络赌球的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何某坚并收取佣金和奖金。同月19日,何某坚将上述KKX8877赌球代理账号分解成3个会员账号,并将其中的账号Ca6b881和Ca6b882提供给被告人曾某文使用,何某坚根据曾某文会员账号上的输赢情况获利并收取佣金。同日,曾某文又将上述两个皇冠网会员账号提供给梁锦斌(另案处理)使用,梁锦斌将该两个账号改为hxf113和美美美日日胜mmm113后,在这两个账号上以网络赌球的方式进行赌博投注,共投注196426.5元,输75973.5元,曾某文从中获取佣金。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伟属于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某伟系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陈某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何某坚为最低级别的代理,其提供给曾某文使用的是会员账号而非代理账号,不能再设置下级账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何某坚返佣给曾某文的情节不能证明何某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何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综上,请求对何某坚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曾某文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时间较短,涉案赌资金额不大,获利较小,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曾某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伟因本案获取佣金及奖金5000元、何某坚因本案获取佣金3928.53元、曾某文因本案获取佣金175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出。该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及本院代管款收据予以证实。

关于被告人陈某伟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伟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伟在皇冠网上注册赌博账号后,将该代理账号提供给何某坚使用,并根据该代理账号最终的赌博输赢情况收取佣金及及奖金,积极参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故其不应认定为从犯。对陈某伟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何某坚、曾某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其中陈某伟在“皇冠网”上开设的代理账号设置有下级会员账号,应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且陈某伟将该代理账号提供给何某坚,何某坚将代理账号分解为三个会员账号,后将其中的两个会员账号提供给曾某文并转由梁锦斌接受投注,故陈某伟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何某坚与曾某文共同参与本案,其中何某坚所起作用较大,曾某文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何某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综上,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10678.53元(暂扣于本院),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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