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16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凤尾村221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一飞,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爱民区纺织一路8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春,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昭化区梅树乡潼梓村七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娥(曾用名周某某),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星子县温泉镇通书院村周家坂41号附1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祥,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鱼县高铁岭镇临江村四组73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椿,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凤尾村272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星,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州市英利镇田头村黎明路13号101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宜宾县蕨溪镇铁牛村红石组478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雄,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华容县胜峰乡龙秀村八组02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兵,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岳池县秦溪镇南桥河村2组32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京山县三阳镇高马村一组,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孙某祥、任某椿、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被告人任某军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等人在刘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陈溪新村南二街的麻将馆和任某军经营的陈溪新村南四街4号的麻将馆内,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是赌场的股东,负责管理赌场、带领他人来赌场参赌。被告人向某春、孙某祥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被告人何某星负责在赌场内保管抽水钱和维持秩序。被告人王某、雷某雄、刘某负责在赌场内看风、维持秩序。被告人任某椿、田某兵负责在赌场外看风。该赌场每盘抽水50元至100元,每晚抽水5000元至10000元。每晚结束营业后,孙某祥等每位赌场工作人员可以从抽水钱中获得100元至200元的报酬,余钱被股东分占。
同月26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大沥镇黄岐海北陈溪新村南四街4号出租屋内有多人赌博,遂搜查,抓获上述11名被告人和二十名参赌人员,从十一名被告人处起获赌资20290元,从二十名参赌人员处起获赌资13475元,并扣押了扑克牌1副、麻将牌1副、赌台1张、麻将台1张。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祥、任某椿、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十一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十一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任某军的辩护人以任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孙某祥、任某椿、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了现金1300元、从被告人向某春处扣押了现金900元、从被告人周某娥处扣押了现金1200元、从被告人孙某祥处扣押了现金970元、从被告人任某椿处扣押了现金1550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现金400元、从被告人雷某雄处扣押了现金9250元、从被告人田某兵处扣押了现金4500元、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了现金2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孙某祥、任某椿、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向某春、周某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军、刘某、向某春、周某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祥、任某椿、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任某军、刘某、任某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向某春、周某娥、孙某祥、何某星、王某、雷某雄、田某兵、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自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现金13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87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某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自被告人向某春处扣押的现金9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11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自被告人周某娥处扣押的现金12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08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自被告人孙某祥处扣押的现金97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303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任某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自被告人任某椿处扣押的现金155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45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何某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自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现金4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36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雷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自被告人雷某雄处扣押的现金9250元中的40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
十、被告人田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自被告人田某兵处扣押的现金4500元中的40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
十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自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现金22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378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二、扣押的扑克牌1副、麻将牌1副、赌台1张、麻将台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自被告人雷某雄处扣押的现金5250元、自被告人田某兵处扣押的现金500元,予以分别发还给雷某雄、田某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