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46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祥,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约第四住宅区66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锦耀、何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游某祥及其辩护人梁锦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佛山市车路视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路视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汽车GPS卫星定位服务的公司。2014年10月,被告人游某祥入职该公司担任网管,后因与公司负责人李某枝产生矛盾于2015年1月离职。此后,双方还曾因后续的工作问题发生过争执。同年5月20日6时许,游某祥在家中用电脑登陆车路视公司内的服务器,对车路视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数据进行破坏性删除。期间,车路视公司员工发现该行为,但无法阻止数据被删。当日9时许,游某祥在成功破坏了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的客户数据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将家中电脑重新安装了操作系统。
据统计,车路视公司因服务器内数据被删而产生员工加班费33430.83元、重新购买服务器一台8100元,另有应收而未收到的费用共计16069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车路视公司总经理李某枝的陈述,内容为:2015年5月20日6时25分,我们公司的值班人员发现公司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于是打电话通知公司负责技术的陈某坤回公司检查。6时50分,陈某坤到达公司后通过电脑查出大概是5时许开始有人通过计算机入侵我们公司服务器,也不排除凌晨零时后对服务器进行攻击、数据破解、密码破解的行为。对方通过计算机网络用远程桌面的软件入侵后操控、攻击我们的服务器。对方的客户端名为AS168。我们公司其中一台服务器的IP地址是61.142.204.150,端口是9024,该台电脑摆放在公司本部的监控室里;另一台服务器的IP地址是121.9.242.74,端口是9833,该台电脑摆放在佛山市电信公司。事后我组织了人力对该台计算机服务器进行了重装系统和软件,恢复客户资料,为部分客户恢复提供服务。
我们公司主要是经营GPS卫星定位服务的,我们需要把服务车辆的信息传输到政府车管等系统和相关部门,现有人入侵了我们的服务器,导致我们公司大约6000辆机动车的车载导航终端所有数据资料(4至6个月)和客户资料全部丢失。由于大部分客户是依靠我们公司的GPS数据来计算车辆的油耗和司机的出车率,因此事发后客户拒交服务费,按6000辆终端以市场价每辆每年720元计算,共损失144万元。其次,我们公司服务器和数据库还托管着肇庆分公司680多辆车的数据,现该分公司已提出要求我们公司给予经济赔偿,按680辆以每月60元计算4个月,共163200元。再次,因此事发生,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共21人)从5月20日至6月1日每天晚上加班,平均支付每人每天约130元的加班费,共计33430.83元。另外部分车队和客户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三年的服务协议,部分车队和客户因此事对我们公司失去信心已停止缴费,这部分间接损失有482070元。还有我们公司的服务器电脑主机被破坏,我重新购买了一台服务器主机,花费了8000多元。
一般定制我们公司车辆GPS系统服务的都是大公司或者车队,我们承诺先提供服务后缴纳费用,车辆自使用服务开始满一年后就要缴纳年费,年费约720元,我们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我们一般是每个月月底去向到期的车辆收取年费的,因此次系统被人入侵破坏导致数据被删除丢失,我们公司提供不了数据给这些客户,5月底就基本没有收取到期车辆的年费,这部分费用约15万元,6月底到期的车辆服务年费可能也收取不到了,我预计的损失可能要到2016年1月前使用我公司车辆服务车辆年费到期的费用都可能收不到。
游某祥于2014年10月份到我们公司工作,做网管业务,知道我们公司服务器的密码、IP地址和客户端号码,2015年1月份离开公司。我和游某祥因视频监控设备的问题多次争吵,他对我怀恨在心。
2、证人陈某坤(车路视公司网管)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5月20日6时30分左右,陈某华打电话给我说公司内的服务器连接不上,监控系统不停报警,服务器不断地断开、连接,希望我马上赶回公司处理。我赶回公司后首先通过电脑远程进入电信大楼IP地址为121.9.242.74的服务器,发现服务器内的所有客户资料全部被清空了。之后我跑到公司IP地址为61.142.204.150的服务器查看,发现服务器正在被人远程攻击,有人远程删除服务器的资料数据。我见情况紧急,马上将服务器的网线拔开,服务器马上就断开了连接,但服务器依然继续在删除数据。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又再次插上网线。这时我在服务器的任务管理器内看到一个不属于我们公司的电脑客户端名:AS168重新登录了服务器。我们发现这情况后,公司老板马上报警了。我只知道公司损失了全部的客户资料,没有资料后,客户查不到自己的所有资料,这样会影响公司的形象,客户走了不说,还要赔偿客户损失。
3、证人陈某华(车路视公司网络监控员)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5月20日6时20分,我在公司监控室值班时发现电脑的服务器断网了,于是马上打电话通知了陈某坤、李某枝回公司解决问题。大约10分钟后,陈某坤、李某枝回到公司发现电脑服务器断网的原因是被人远程恶意攻击,两台服务器里面储存的全部客户资料都被对方删除了。
4、证人杨某岳(肇庆市车路视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内容为:我们公司是挂靠在车路视公司的,客户资料都是由车路视公司管理,由车路视公司保管我们客户资料和上传数据。2015年5月20日,我们登陆车路视软件平台时发现我们公司的客户信息不见了,于是马上打电话给李某枝,得知车路视公司的电脑系统被人恶意破坏和攻击,造成车路视公司的客户资料丢失。购买我们公司服务的车有680辆,我们每辆车每个月收取60元的服务费,现在造成4个月的客户资料丢失,损失共计163200元,我们要求车路视公司赔偿。
我们公司是给车辆做管理服务的,提供车辆行驶轨迹和油耗等数据。每辆车购买我们公司的服务,使用一年后需要交纳每年720元的服务费。
5、证人黄某鸿(车路视公司安装部员工)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5月20日7时许,我们公司的服务器被人远程登录,里面的资料数据全部被删除了。我们公司每个月底都会向使用GPS系统定位服务到期的客户收取年费,因此次数据被删除导致数据丢失,5月底到期的那批客户都拒绝缴纳年费,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另外为了将丢失的客户资料补充完整,我们公司全体员工从同日至同年6月1日连续加班,每人每天加班费130元,共计大约32760元。此外耗材费的具体花费我不是很清楚。
6、证人全某玲(被告人游某祥的妻子)的证言,内容为:我们家有两台电脑,其中一台放在游某祥哥哥的房间;另一台放在我们自己的房间,后被民警扣押了。我不清楚游某祥2015年5月20日这一天有无使用家中的电脑。
7、证人游某(被告人游某祥的父亲)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5月19日至20日一整天,游某祥都在家里,我没有见他出去过。
8、证人游某潮(被告人游某祥的哥哥)的证言,内容为:游某祥于2014年搬回家住的时候用路由器将家里的网络分出三条网线来,我自己的电脑使用其中一条,他将另外两条接到他自己的房间使用。2015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至早上8时这段时间我在房间睡觉,没有使用过电脑。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情况说明。
10、电信部门出具的业务申请单,内容为:车路视公司的IP地址为61.142.204.150。
1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IP使用证明,内容为:车路视公司是该公司的IDC托管服务合同客户,目前有一台服务器托管于佛山汾江南电信机房,使用的电信IP地址为121.9.242.74。
12、车路视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内容为:游某祥领取了2014年9至11月的工资。
13、车路视公司出具的收入表,内容为:2014年1至12月收入合计3382495.77元。
14、车路视公司出具的员工明细表、排班表,内容为:20名员工从2015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2日具体的加班时间从56小时至112小时不等,加班费共计32450.83元。
15、车路视公司出具的未收到的车辆服务年费清单,内容为:221辆车的年费共计160690元。
16、车路视公司出具的服务费收款收据,内容为:收取相关车辆GPS服务费的情况,从收据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客户提前缴纳服务费。
17、车路视公司出具的2014年5月份收入表。
18、车路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项目工程合作协议。
19、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和电信部门出具的IP地址使用情况信息,内容为:经对带有“车路视公司服务器”标签的电脑提取并分析电脑安全日志文件发现,在2015年5月20日5时至8时期间,车路视公司的113.69.212.244的IP地址(源端口1837)有9次远程连接、登录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登录时间为6:24:32;游某潮的219.130.243.211的IP地址(源端口8390)有12次远程连接、登录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登录时间为6:56:45;游某潮的219.130.242.111的IP地址(源端口15413)有3次远程连接、登录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登录时间为7:13:57。
经对带有“游某祥电脑”标签的电脑恢复电脑删除文件,提取和分析电脑内容发现,该电脑内保存有IP地址为121.9.242.74和61.142.204.150的服务器的相关登录密码,该电脑最近一次安装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9时36分19秒。
20、被告人游某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认在车路视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后,因与李某枝不和,就辞职不做了,但一直否认案发当天有登陆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且否认知道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的IP地址、账号和密码。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游某祥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某祥承认案发当天有登陆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但辩称没有对客户数据进行破坏性删除,另外对本案损失的认定也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游某祥对服务器中的客户数据进行破坏性删除的证据不足;2、认定游某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数额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祥登录被害单位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删除客户资料,造成车路视公司经济损失达32450.83元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收款收据,用以证实车路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购买服务器一套,金额为8100元,由于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故本院不采信作为本案的证据。
关于被告人游某祥提出的其没有对车路视公司服务器中的客户数据进行破坏性删除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游某祥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案发时有登陆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且否认知道车路视公司服务器的IP地址、账号和密码,在法庭上又称有登陆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但没有实施删除客户资料的行为,可见其前后供述矛盾,可信度不高。其次,综合本案的证据来看,本案发生在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害单位网络监控员陈某华反映当日6时20分发现车路视公司的服务器断网后马上通知了李某枝、陈某坤,该部分证言能够得到李某枝、陈某坤的印证,李某枝反映接到陈某华称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的电话是在6时25分,而陈某坤反映其接到陈某华称服务器出现问题的电话是在6时30分左右;至于陈某坤回到公司的具体时间,陈某坤在证言中对此没有提及,虽然陈某华反映陈某坤、李某枝大约10分钟后回到公司,但其反映的只是一个大概时间,而李某枝明确反映陈某坤回到公司的时间是在6时50分,结合游某祥在法庭上所作的陈某坤不可能在10分钟这么快赶回公司的供述,李某枝所反映的陈某坤回到公司的时间更为可信;而陈某坤在6时50分回到公司后首先是通过电脑远程进入位于电信大楼的服务器,发现所有客户资料全部被清空,之后就跑到位于公司内的服务器查看,这时发现服务器正在被远程攻击,有人远程删除服务器中的客户数据,而从电脑安全日志文件看,恰恰从在6时56分开始,游某祥有登陆位于车路视公司内的服务器,而事后其马上对自己的电脑重新安装了操作系统。综上分析,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特别是在位于被害单位内的服务器客户数据被删和游某祥登录被害单位的服务器的时间点上能够吻合,足以推定游某祥对车路视公司服务器中的客户数据进行破坏性删除,游某祥的该点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的“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犯罪时尚未实际产生,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以及可通过数据恢复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的损失,不能认定为该类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包括加班费、重新购买服务器的费用和应收而未收到的费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重新购买服务器的费用,因相关收款收据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也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重新购买服务器的费用现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其次,对于应收而未收到的费用,李某枝反映相关服务是先使用后才付款,而相关服务费收款收据反映是先付款再使用;且现只有车路视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清单来反映有哪些车辆购买了服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证据不充分;另外根据相关证据,数据是可以恢复的,故很难说必然会存在相关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方面的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即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经济损失。最后,对于加班费,根据李某枝的陈述和证人黄某鸿的证言,因服务器内数据被删,为了将丢失的客户资料补充完整,车路视公司员工有连续加班,而根据员工加班费明细表,相关加班费共计32450.83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部分支出应当认定为本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本院认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450.8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祥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