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44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泉,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东星村新村三巷10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冼某康,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狮山镇街边西便村新区六巷3号,2011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叶某泉、冼某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合作经营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和世爵酒吧有限公司,股份各占一半,员工由两家公司共用。因经营不善,维加斯酒吧截至2015年4月14日拖欠54名员工5个月工资共计368943元,世爵酒吧截至2015年7月15日拖欠70名员工8个月工资共计479959元。同年8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维加斯酒吧和世爵酒吧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二被告人仍不支付,并藏匿。同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维加斯酒吧和世爵酒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叶某泉、冼某康筹集资金,于2016年2月24日补偿了员工六成工资,并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同年3月14日,叶某泉、冼某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泉、冼某康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冼某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叶某泉、冼某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冼某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佳
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