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33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春,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鼎城区黄珠洲乡上河口村10村民组,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平,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五宝镇长白村1组25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春、覃某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春、覃某平和“阿冒”(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鸿得利广场B区1号梯楼梯间内,将被害人周某培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凯尔KA125-5男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打开之后将车盗走。
同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春、覃某平和“阿冒”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新城村新区4路2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萍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悦牌125T-5A女装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了上述摩托车已发还李某萍。
同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春、覃某平和“阿冒”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铁村新区五路2号门口,将被害人阳文武的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华威龙牌HL125T-A女装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了上述摩托车已发还阳文武。
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合共价值911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两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春、覃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