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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05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娜,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无固定职业,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涌东北村公园后村三巷5号,2016年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田某娜开始租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公园路一排5号503房。田某娜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7日、2月2日的凌晨时间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了陈某恒吸食冰毒。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将田某娜抓获,归案后,田某娜交代了上述经过。

经检测,田某娜、陈某恒的尿液均呈冰毒(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娜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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