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79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桃市彭场镇汪赵村六组10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59号起诉书、佛南检公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丹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田某成向他人购买剧毒化学原料(老鼠药原药)用于配制老鼠药并销售牟利。
2016年1月21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七甫村委会南门北八巷4号抓获田某成,当场起获一包重384.2克的黄色蜡块状物质,一包重517.6克的调配好的饵料。
经鉴定,起获物品中均检出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成非法买卖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田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林 巧
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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