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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枝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10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枝,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南海区地方税务局里水分局协税员,住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建星上塱村大街二十九巷2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枝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汤某枝及其辩护人尹建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汤某枝在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里水分局工作,被派驻到里水行政服务中心担任协税员。期间,汤某枝的同事高某映利用其负责房地产过户审核、计税、二手房减免税审核等职务便利,先后串通里水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协税员许某妮、里水分局征收大厅窗口协税员曾某(均另案处理)和汤某枝等人,联合采用放松审核程序、虚假办理门前临商审报个人所得税业务等方式,为中介代办人员杜某玉(另案处理)代理的不符合购房条件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骗取在佛山市的购房资格,使杜某玉从中牟利。汤某枝与高某映、许某妮、曾某等人还帮助杜某玉加快办理进度、简化办理程序、修改建筑年份以及减少税费、泄露其他客户资料、提前查询房屋评估价等。汤某枝与高某映、许某妮、曾某分别按照每成交一套房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标准收取杜某玉好处费,共收取杜某玉好处费6706550元、价值50万元的古琴一架、价值38万元的奥迪汽车一辆、翡翠首饰一套、手表一块、陶瓷画一幅,其中汤某枝分占102.1万元。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汤某枝主动接受调查,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3日,汤某枝的母亲受其委托,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汤某枝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汤某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汤某枝有自首情节、是从犯、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杜某玉共计102.1万元的贿赂款项,为杜某玉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汤某枝积极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不是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汤某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枝退出的违法所得102.1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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