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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04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搓,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同德乡新民村古求屯66号,2016年1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搓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搓伙同二名不知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一条螺纹钢、一把螺丝刀,到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16-1号泰利兴金属制品厂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现金8000元、美金100元,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一台。事后谭某搓分得赃款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谭某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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