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5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彬,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大沥镇联安谭约村南村156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9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谭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范某文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皇朝广场波斯阁20G出租屋。2015年1月,被告人谭某彬从范某文处转租。同年6月开始,谭某彬多次容留黄某珍、徐某青、彭某斌、“肥妹”(均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上述出租屋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摇头丸”。同年9月17日8时许,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谭某彬。经检测,谭某彬、黄某珍、徐某青、彭某斌的“摇头丸”、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谭某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某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彬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谭某彬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谭某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