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37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珍,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实验幼儿园副园长,住新丰县东风路7之63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珍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潘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珍于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潘某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潘某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潘某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珍挪用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珍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潘某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