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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珍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37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珍,女,19731114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实验幼儿园副园长,住新丰县东风路763号,因本案于2016313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珍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6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潘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珍于200991入职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实验幼儿园当副园长,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在20152月、3月、4月任职副园长期间,趁幼儿园的财务员何某欣不在财务室或者以收取的保教费、伙食费等款项放在何某欣处不安全为由,在幼儿园分多次收取现金合计259513.7元挪作己用。同年3月份,潘某珍在幼儿园收取了儿童的体检费共2万元,后只将其中2000元体检费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汇给里水镇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生谭某瑜,余下的18000元体检费挪作己用。同年12月份,潘某珍在幼儿园将现金10200元图书费收取后挪作己用。事后园长彭某红和财务员多次要求潘某珍归还幼儿园的保教费、伙食费、图书费等款项,但潘某珍每次都以银行卡在家中被盗,或者家中父亲断脚及弟弟在东莞被人砍断手等借口为由,至今没有将上述收取的全部款项归还幼儿园。同年12月底,潘某珍在没有辞职的情况下离开幼儿园,并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清点,潘某珍收取了幼儿园各种款项合计共287713.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潘某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潘某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潘某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珍挪用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珍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潘某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13日起至20169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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