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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118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东,男19877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潮甸村49号,因本案于20164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6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东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10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东酒后驾驶牌号为粤YY52**号小型轿车,在行至S15沈海高速公路广州支线湛江方向K69+450M路段处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东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对事故相对方进行赔偿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就该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东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向事故相对方赔偿了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事故相对方进行赔偿,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虹虹

 

二Ο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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