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黄某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05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辉,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新和布南东村第一巷1 5号,2007年3月2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辉在其住宅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新和布南东村第一巷15号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十次,共计约3克。具体如下:

黄某辉在与吸毒人员邓某恩电话联系购贩毒品后,于1月31日、2月16日,二次向邓某恩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一小包约0.3克的海洛因,收取邓某恩200元。

黄某辉与吸毒人员刘某辉电话联系购贩毒品后,于2月11、13日二次向刘某辉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约1克毒品海洛因,收取刘某辉700元;于2月14日向刘某辉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克,收取刘某辉150元;于2月15日向刘某辉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2克,收取刘某辉100元。

    黄某辉与吸毒人员方某荣电话联系购贩毒品后,于2月15日向方某荣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方某荣100元。

    黄某辉与吸毒人员赵某肖电话联系购贩毒品后,于1月16日、2月16日向赵某肖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每次贩卖约0.1克,收取赵某肖100元。

    黄某辉与吸毒人员周某全电话联系购贩毒品后,于2月11日向周某全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周某全50元。

2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抓获被告人黄某辉,在黄某辉身上查获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39克和黄某辉使用的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号码15815615578)及2支吸毒用的针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海洛因1.39克、吸毒工具针筒2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