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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5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辉,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顺德区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民警,住顺德区杏坛镇君怡金海岸花园3B2602,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辉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胡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9年5月17日起,被告人胡某辉任职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管大队一中队(即顺德区看守所)管教民警,负有直接管理教育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职责。

2012年年中,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被羁押在顺德区看守所的黄某生为答谢被告人胡某辉在日常管理中对其给予的方便和照顾,通过胡某辉向其家属传递信息,令其家属送给胡某辉感谢费1万元。胡某辉收取该1万元贿款后在日常管理上更加关照黄某生。

2012年七八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辉主动向黄某生提出可以为黄找关系以逃避法律责任。黄某生同意后,胡某辉多次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私自为黄某生与其家属传递信息和信件,以商量请托找关系事宜。期间,胡某辉介绍社会人员欧阳某耀、李某荦(均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等人给黄某生的家属认识。欧阳某耀、李某荦以找关系帮助黄某生逃避法律责任为诱饵,骗取黄某生的家属给付费用53万元。随后,欧阳某耀将其中的3万元交付给胡某辉作为好处费。

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辉到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破案后,胡某辉的家属代其全额退出了受贿款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胡某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某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辉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胡某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辉退出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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