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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堂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12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堂,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山县伯劳镇木棉村委会排埠江队10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堂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戴某清(另案处理)以诈骗为目的,在广州市黄埔区乐园沐足城借沐足之机,故意结识该沐足城技师被害人黎某菊。2015年11月28日晚,戴某清以请吃饭为由,约黎某菊外出。戴某清先将被害人黎某菊带到一饭店吃饭,后李某敏、吴某勇、利某开(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到场。饭后,戴某清等人以开房打牌为由,将被害人黎某菊骗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325号广州文化官内茗胜棋牌室设局赌博,并假装以出钱让黎某菊帮自己打牌为名,引诱黎某菊上桌参赌。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堂通过手机指挥吴某勇和李某敏、利某开等人在牌桌上相互配合,用串通出牌等手段,从黎某菊处共“赢得”现金27900元。得手后,赃款由陈某堂、戴某清、李某敏、吴某勇、利某开共同分赃。

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堂伙同陈某、李某榕、冯某连、黄某升(均已判刑)等人,以设局赌博的形式,在赌博过程中相互配合,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同月12日晚,李某榕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宗轩沐足城沐足时,以外出唱歌玩耍为由,将该沐足城技师被害人李某枚、朱某香带出。李某榕先将李某枚、朱某香两人带到黄岐嘉州广场银座KTV饮酒唱歌。期间,陈某堂、黄某升、冯某连、陈某等人陆续到场。从银座KTV出来后,陈某堂、李某榕、黄某升、冯某连、陈某等人以开房打牌为由,将李某枚、朱某香骗到黄岐汇华宾馆210虏间设局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榕、黄某升、冯某连、陈某、陈某堂等人相互配合,通过“偷牌”、“换牌”等手段,从朱某香、李某枚处共“赢得”现金21000元和黄金手链1条。得手后,由李某榕、黄某升、冯某连、陈某、陈某堂五人共同分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枚被骗的足金手链价值4704元。

同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堂伙同李某榕、冯某连、黄某升、陈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先由陈某将盐步宗轩沐足城技师被害人文某带到黄岐好乐迪KTV饮酒唱歌,待李某榕、冯某连、黄某升、陈某堂等人均陆续到场后。一行人便将文某骗到黄岐永盛市场传和棋牌室A1房设局赌博,当晚共从文某处“赢得”现金18400元。得手后,由李某榕、黄某升、冯某连、陈某、陈某堂五人共同分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属从犯,且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朱某香、李某枚、文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堂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堂向被害人黎某菊赔偿5000元,另联同其他同案人李某榕、冯某连、黄某升的家属向朱某香赔偿损失22000元(其中2000元为朱某香代李某枚收取)、向被害人文某赔偿损失18000元,黎某菊、朱某香、文某均对陈某堂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反映陈某堂积极、主动参与诈骗,与同案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作用相当,故本院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Ο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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