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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5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劲,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达县万家镇老街141号,2014年11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劲从他人处购入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携带毒品返回其暂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溪路东横二巷2号401房,在房内对毒品进行分装。民警对上述房间进行搜查,当场抓获陈某劲,起获形状为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粉粒的毒品一大批。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145.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7%;白色晶体1包,净重48.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9%;白色晶体1包,净重49.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8%;其他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2.58克,红色药片、粉粒净重8.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5.36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5.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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