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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粤0605刑初203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才,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山县小江镇沙寮村委会大坪村175号,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因无证驾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9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才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华路桃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才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才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才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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