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09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展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中心东街金花巷22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展某醉酒后驾驶粤YF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海纳公馆对出露天广场路段时,与停放在露天广场的粤YOX0**号小型轿车、粤YUB1**号小轿车、粤AT8L**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展某被前往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张展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张展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撞三名车主的损失,三名车主对张展某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展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事故对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