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9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任,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红塘屯14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贾某花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市场逛街时看到被告人张某任,因她认为张某任是之前强奸她的男子,遂尾随张某任到沙边市场榕福网吧附近一间出租屋并质问张某任为何要强奸她。张某任否认并拉着贾某花往沙边市场广泰商场后面一条小巷子走去,走到小巷的转弯处,贾某花反抗甩开张某任,张某任拳打贾某花的左手前臂后逃离。贾某花追上后,张某任同意带贾某花去医院治疗。二人去到沙边医院,因医生已经下班就又返回张某任的出租屋。贾某花委托他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警。贾某花向民警报称被张某任打伤,张某任同意出钱治疗。民警开车送二人到丹灶医院后离开。经检查,贾某花的左尺骨下段骨折。张某任谎称回家拿钱离开医院。同月15日10时,张某任还未到医院,贾某花再次报警并带民警到张某任的出租屋将其抓获。经鉴定,贾某花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尺骨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