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4号
被告人彭某英、彭某英、廖某毛、廖某清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之处,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九行两处“衡阳县”,现均更正为“衡阳市”。
审 判 长 徐可帆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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