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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3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3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廷(自报名),男,19962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潮南区成田镇篮丰中寮中华北34号,因本案于2015723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6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煜、刘健萍,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廷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0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廷与林某锻(另案处理)利用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共和商厦B423房和401房,通过购买假的空白发票、假的发票专用章,套用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佰浪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茗香居商行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以电脑设定发票格式的方式打印假发票并出售,同时按照发票金额的3%向发票购买者索取费用。至被查获时,林某廷与林某锻先后打印顾客名称分别为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宏冠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假发票共46份并出售,票面金额为692989.5元。

同年72316许,民警接报后在大沥镇黄岐共和商厦B423房将被告人林某廷抓获,并当场查获千元版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发票)129份,其中已开具的是53份,空白的是76份;查扣万元版的发票29份,已开具的是18份,空白的是11份;百元版的发票是46份,已开具的是4份,空白的是42份;同时还查扣名称为林志彪的名片20张(写有“代开发票”字样)、电脑主机1台、发票打印机1台、发票专用章7枚。民警从房内的保险柜内起获千元版发票23份、房屋租赁合同2份。后来,民警又从共和商厦B401房内查获已开具的千元版发票499份、已开具的万元版发票102份、空白的千元版发票96份、空白的万元版发票26份、公章6枚、私章2枚、发票专用章7枚、财务专用章8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林某廷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所开具的发票数量较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廷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积极参与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廷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23日起2016422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1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名片20张、发票专用章14枚、公章6枚、私章2枚、财务专用章8枚,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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