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斌,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龙门县,汉族,中专文化,原公司职员,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7号楼3座602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2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斌系佛山市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驰龙公司)的员工,任销售经理,负责汽车销售。2015年3月起,林某斌因欠下赌债,便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客户的购车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收取客户现金,不上交驰龙公司,侵吞款项,具体如下:
1、同月23日,客户曾某彬向驰龙公司购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二手车置换手续。被告人林某斌要曾某彬将购车款53200元转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将售卖曾某彬二手车所得的5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后用于偿还赌债。林某斌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驰龙公司款项108200元。
2、同年5月中旬,客户谭某彬向驰龙公司购车,双方签订合同。被告人林某斌要谭某彬将购车款136000元转入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赌债。林某斌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驰龙公司款项136000元。
3、同年7月26日,客户陈某森向驰龙公司购车,口头达成购车协议。被告人林某斌要陈某森将购车订金50000元转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赌债。林某斌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驰龙公司款项50000元。
4、同月底,客户樊某恩向驰龙公司购车,口头达成购车协议。被告人林某斌收取了樊某恩订金50000元,不上交到驰龙公司,后用于偿还赌债。林某斌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驰龙公司款项50000元。
5、同月底,客户黎某琼到驰龙公司购车,口头达成购车协议。被告人林某斌要求黎某琼将订金38000元转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赌债。林某斌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驰龙公司款项38000元。
驰龙公司发现被告人林某斌可疑后,要求林某斌说明款项去向,林仅承认收取过其中约20万元,后断绝与驰龙公司联系逃匿外地。综上,林某斌共侵吞驰龙公司客户购车款382200元。归案后,林某斌供述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林某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斌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被告人林某斌的当庭供述及被害单位驰龙公司工作人员即报案人黄宁的补充陈述查明,案发后,林某斌向驰龙公司归还了部分侵占款4万元。
再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斌处扣押了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斌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被害公司退还了部分侵占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予以发还被告人林某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