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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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方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方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沅陵县筲箕湾镇铺坪村茶冲组,2015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方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13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慧茹、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方某因怀疑其妻子龙兰某与被害人谢家某通奸,遂于2015年10月25日20时许,携带菜刀一把,来到被害人谢家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216宿舍,对谢家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要求对方交出10000元了事。因谢家某手头没有充足的现金,贺方某携刀胁迫谢家某一同去到位于西樵镇山根村的邮政银行、交通银行ATM机,分别取出500元及4000元。贺方某劫得该4500元后,才让谢家某离去。谢家某回宿舍后随即报警求助。同年10月30日,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全部赃款已被其花光。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贺方某的妻子龙兰某代其赔偿被害人谢家某的损失45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害人谢家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10月25日晚上20时许,我下班后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216宿舍内休息。这时我听到有人叫门,于是我开门,我的老乡贺方某突然闪进来,贺方某一进门就将门关上,然后从他的裤腰带拿出一把菜刀,我愣了一下不清楚是什么事。贺方某上前将刀架在我脖颈上威胁我不要动否则砍死我,贺方某另一只手卡着我的脖子。我问贺方某发生什么事?贺方某反问我说你搞了的事你不清楚吗?你还狡辩什么?我说我真的不清楚搞了什么事,贺方某就对我拳打脚踢,他一边打我一边说我搞了他的老婆。我说没有搞过他老婆。后来贺方某打完了,他让我给一万块钱了事,我说没有钱,贺方某听了又对我拳打脚踢,我被逼拿出我的钱包打开给他看的确没有钱,贺方某见到我钱包里有二张银行卡,他就逼我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去取钱,我不愿意告诉他密码,贺方某就逼着我去楼下邮政ATM机取钱给他,否则继续殴打我,我害怕他打我只好同意出去取钱。贺方某将菜刀插在他的腰间逼我下楼,我们二人来到山根村邮政银行ATM机前,贺方某威逼我取钱,我只好将卡里的500元取出来给他。贺方某拿了钱后继续威逼我到山根村执信中学门前的交通银行ATM机前,并威逼我取钱,我只好将卡里的4000元取出来给他,贺方某见到我银行卡里没有钱了,就让我回去,而他也携刀往朝阳村方向离开了现场。我回到宿舍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由于我身体受伤,警察将我送到医院治疗。贺方某是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人。贺方某持一把菜刀实施抢劫,菜刀长约30CM,不锈钢的。抢劫期间,我被贺方某用刀架在脖颈上,然后对方对我实施拳打脚踢,造成我身体多次受伤。因为他携带着菜刀,我害怕所以不敢反抗和逃跑。贺方某老婆和我一起在西樵镇山根丰林汇五金厂工作,我是抛光部,她是包装部的,我与贺方某的老婆平时没有来往,从来没有与贺方某老婆发生过暧昧关系。我取钱的二张银行卡号码:一张是中国邮政储蓄卡银行卡62215058820006*****,还有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62284814632007*****。

经辨认,被害人谢家某辨认出被告人贺方某是持刀抢劫其的男子。

2. 证人龙兰某的证言,内容为:事情的起因是我老公无中生有,怀疑我有外遇。我老公贺方某前几个月在阳江打工,而我在南海西樵镇山根村丰华五金厂打工。今年10月10日左右,我老公贺方某从阳江回到西樵我的住处,一个偶尔的机会,他从我床底发现了一个“三九神油”的盒子,他发现后对我说那个神油是男人用的,并质问我是哪个男子,当时我说根本没有,然后我们吵了架,之后他返回阳江打工。10月23日左右他又从阳江回到西樵我们的住处,第二天我们又开始吵架。10月25日,他不断用拳头殴打我上身,一定要我说出哪个与我通奸的男人,后来我被打得受不了就随便说了一个老乡的名字“老六”,之后他出去了。他出去后,我怕他返回再殴打我,就一个人到西樵街上住了一晚酒店,第二天我去东莞投靠我嫂子了。我是第二天在西樵街上从一个老乡电话中得知,我老公去找“老六”并要了4500元钱。“老六”是我同厂的老乡,我做包装,他做抛光。我们两人只是老乡关系,并没有通奸为男女关系。他的真名我不知道,大家都叫他“老六”。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5年10月26日,被害人谢家某到西樵派出所大同社区民警中队报案。同月30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将贺方某抓获。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被告人的健康检查笔录。

5.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内容为:谢家某农业银行卡62284814632007*****于10月25日分两次共提取4000元;谢家某另一个银行卡62215058820006*****于10月25日提取500元。

6.收条、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内容为:被告人贺方某妻子龙兰某代贺方某向被害人谢家某退回被抢的4500元,谢家某对贺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7.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书,内容为:被害人谢家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躯干、肢体软组织损失,属轻微伤。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内容为:现场一为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216号;现场二为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市场综合楼邮政储蓄自助银行;现场三为南海区西樵镇执信中学门口南侧交通银行自助银行。

9.被告人贺方某的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10.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内容为:被害人谢家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22时24分用手机号码1392868****电话报警。

11.讯问录像光盘、取款录像光盘。

12.被告人贺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中2015年10月30日第一、二次的供述,内容为:我怀疑老乡“老六”和我老婆龙兰某通奸,于是我就抢他的钱。我那个老乡叫“老六”,年约50岁,身高约165CM,体形偏瘦,在南海区西樵镇山根丰华五金厂打工。2015年10月25日18时30分左右,我在我居住的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拿了一把菜刀放在我的腰带,然后去找“老六”。我一个人来了“老六”居住的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丰华五金厂的宿舍)二楼,对着二楼大喊“老六”,“老六”听到我喊他,从丰华楼216号房出来。我看到“老六”进了他的216房。进了房间后我就对“老六”说“你是不是人?”,“老六”问什么事。我对“老六”说“你自己做了什么事你自己最清楚,你清楚,我也清楚”。“老六”说“我什么也不知道”,我听到他这么说很恼火,用左手拉住他的衣领,用右手拍打“老六”的头两下,踢了一下他的大腿。后来我还拿出那把菜刀放到“老六”的脖子旁边对“老六”说“你不老实我就放你的血”。“老六”见我拿刀对着他,他很害怕不敢还手,问我要怎么解决。接着我把带过来的那把菜刀拿出来放在216房的那张桌子上,我要求“老六”向我道歉还赔点钱给我就算了。他问我要多少钱,我对“老六”说我要10000元来解决问题。“老六”说没那么多钱,只有两张银行卡,总共有4500元。我对“老六”说那先要那4500元。接着我把那把菜刀放在我的腰带里面,要求“老六”马上去银行取钱给我。到了10月25日19时左右,我带着菜刀要挟“老六”和我一起到银行的ATM机取钱。“老六”很害怕,带着我走路来到了山根朝阳村市场的邮政银行的ATM机上取钱。他将卡放在ATM机取了500元,我在他身后面看着。“老六”取了500元后马上给我。接着,我又要挟“老六”说“还有4000元呢”?“老六”说这张卡只有500元没钱了,另一张卡要到朝阳市场对面的执信中学旁边的交通银行ATM机取钱。接着我又要挟“老六”带着我来到执信中学旁边的交通银行ATM提款钱,我站在“老六”的身后面看着他,“老六”分两次取了4000元后给了我,我看到他的卡没钱了就放“老六”离开现场。我带着那把菜刀回了我居住的西樵镇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那4500元都被生活用光了。我用来对付“老六”的那把菜刀现在放在我西樵镇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里面。2015年10月25日那天,我在西樵镇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的床底下发现有一个“神油”的盒子,但我老婆说不清楚这个盒子的来源,我怀疑“老六”和我老婆通奸。

2015年11月2日第三次供述,内容为: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在西樵镇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的床底下发现有一个“神油”的男性用品盒子,我怀疑我老婆出轨,之后一直逼问老婆龙兰某偷情的男人,后来我老婆被我殴打逼急了说是“老六”,于是我怀疑“老六”搞了我老婆。2015年10月25日18时许,我在出租屋拿了一把菜刀,然后持刀去南海区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二楼丰华五金厂的宿舍去找“老六”。我进了“老六”的216房并责问他是否搞过我老婆,“老六”否认,于是我用手掌打了“老六”头部两下,又踢了一下他一脚,然后我持菜刀对着“老六”的脖颈威胁他说“你不老实我就放你的血”。“老六”很害怕不敢还手,问我要怎么解决。我要求“老六”向我道歉并赔10000元来解决问题。“老六”说没那么多钱,只有两张银行卡,总共有4500元。我把菜刀放在我的腰带里面,和“老六”到山根朝阳村市场的邮政银行的ATM机上取钱,他取了500元给我。后我又和“老六”到朝阳市场对面的执信中学旁边的交通银行ATM机取钱,“老六”提款4000元给我。我收了钱后就放“老六”离开现场,然后我也带着菜刀会我西樵镇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出租屋。我老婆龙兰某与“老六”是同事关系,后来我问过龙兰某,了解清楚龙兰某与“老六”从来没有过暧昧关系,是我误会了“老六”。

经辨认,被告人贺方某指认了作案地点西樵镇山根樵阳村丰华楼216宿舍门口,其在这里持刀殴打“老六”;指认了其持刀威逼 “老六”取500元的地点山根村朝阳市场邮政银行ATM机前;指认了其持刀威逼“老六”取4000元的地点山根村执信中学旁边交通银行ATM机前;指认了其案发后存放作案工具的地点山根村樵阳村安定六巷4号厨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贺方某辩称,其没有抢劫被害人。其有带刀去被害人的宿舍,刚进门时其抓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承认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其打了被害人两个耳光,踢了被害人屁股一脚,但被害人是自愿给钱向其道歉,并要求其一起去取钱,其并没有携刀胁迫被害人,是被害人向其给钱后,其才告诉被害人带了刀。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方某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谅解书证据查明,被害人谢家某对被告人贺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对于被告人贺方某提出“其并没有携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给钱向其道歉”等意见,分析如下:一、被害人谢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贺方某持刀架在其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并对其殴打,其被迫与贺方某到银行取钱给贺方某。贺方某在侦查阶段也稳定供述其有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上述两证据可相互印证,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书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案发过程中贺方某有用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贺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均反映被害人被贺方某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书反映被害人的伤情,110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反映被害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等反映案发时的取款过程,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是在受到贺方某持刀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到银行取钱给贺方某。综上,贺方某认为“其并没有携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给钱向其道歉”等意见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贺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贺方某持械抢劫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贺方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贺方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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