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忠(自报名),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监利县尺八镇桥头村二组,2015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利,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斌、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金到被告人蔡某忠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陈溪开设的游戏机赌场阻止其弟弟李某强及其女友陈某玲参与赌博,并警告赌场工作人员以后不准再接待该二人参赌。
当日23时许,蔡某忠认为李某金故意扰乱赌场经营活动,来到李某金在陈溪经营的重庆烧鸡公大排档质问李某金,二人发生争执并继而打斗。后蔡某忠离开,召集钟某、李某红、冯某、史某云、王某富、阳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各持砍刀、铁棍等凶器,于次日凌晨零时24分来到重庆烧鸡公大排档前,一起冲入大排档内打砸。李某金等人还击,与蔡某忠等人打斗。期间李某金被砍伤头部。双方打斗约一分钟,蔡某忠等人被赶出大排档,双方对峙。郭某(另案处理)赶到,持刀参与对峙,后蔡某忠等人再次冲入大排档,持械打砸大排档内桌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金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额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属重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李某金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2日20时许,我在我经营的重庆烧鸡公大排档内没有看见我弟弟李某强和弟媳陈某玲。我知道他们在旁边的一间“捕鱼”游戏机室内玩捕鱼机,就一个人过去叫他们回大排档不要玩捕鱼机,他们俩就跟着我回到大排档。之后我在店内工作。大约过了三个小时,我在店门口边搬桌子的时候,看见游戏机室的老板“阿忠”带着十几二十名男子从马路对面冲过来,手里都拿着大砍刀,“阿忠”是冲在最前面的。还没有等我反应过来,他们已经冲到我的面前,冲在最前面的“阿忠”用手中的大砍刀朝我头上砍了两刀,我被砍中后晕了过去,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广州市陆军总医院。
我之前与“阿忠”没有什么矛盾、纠纷之类的,他这次带人过来砍我,我想是因为我到他的游戏机室叫我弟弟和弟媳回来,他可能认为我妨碍了他做生意。
我弟弟从来没在游戏机室赢过钱。我没有看清“阿忠”带过来的人,只看清楚“阿忠”一个人。
李某金对被告人蔡某忠进行了辨认。
2、证人王某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2日23时许,我和四五名老乡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三骏市场内的重庆烧鸡公大排档喝酒吃饭。过了大约5分钟,我老乡“李某波”(李某金)过来待了一会儿,后他说有事要去附近的一间捕鱼机室。大约20分钟后,他回来跟我们说他弟媳在捕鱼机室玩,他过去叫他弟媳回家休息,期间与捕鱼机室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但没有肢体冲突,捕鱼机室的人认为李某金找他弟媳回家是故意在捕鱼机室闹事,是去砸场。快到次日凌晨零时的时候,三名陌生男子来到大排档,和李某金讲了几句话,具体讲什么我没有听清楚。后那三名男子开始用拳头殴打李某金的头部。那三名陌生男子打完人后过了约20分钟,就有约20人来到大排档。这些人手里都有砍刀,进店之后就开始用砍刀砸店、掀桌子,并对店内的食客进行攻击。那帮人用刀砍伤了李某金的头部,李某金当场就流了很多血。那帮人砸店砍人持续了约10分钟,然后迅速逃离。
王某贵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是带头持刀砍伤李某波的人。
3、证人王某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2日23时许,我和老板李某金去到大沥镇黄岐白沙三骏市场旁边的一间用捕鱼机赌博的无牌店,当时老板看见他的弟媳在用捕鱼机赌钱,就上去骂她说她整天在玩捕鱼机赌钱,还在她脸上打了两巴掌。后老板还叫捕鱼机档口的一名工作人员以后不要给他弟媳上分,里面的工作人员就答应了,后我和老板回大排档,老板的弟媳就离开捕鱼机档口不知去了哪里。之后没过多久,我就看见在隔壁开捕鱼机档口的老板和两名男子来到我们大排档门口找老板,并问老板为什么要去他的场找人,老板就跟他们吵起来,后那三名男子就离开大排档了。到了次日凌晨零时许,我正在大排档大厅里面上班时,就看见有十多名男子手上拿着大砍刀冲到大排档的门口。他们先用大砍刀去砍正在吃宵夜的客人,但客人看见了马上跑开躲避,后他们就去砍摆在门口的桌子,乱砸了几分钟就离开了。那些人走后,我从大厅走出去到大排档的门口,看见老板李某金站在大排档门口右边第二张桌子的位置,用双手抱住头部,头部正有大量血流出来,之后我就跟老板的一名朋友将老板李某金送到黄岐医院抢救。我当时去到门口时看见有两名男子在离老板李某金不远的位置往后退,当时有一名男子穿灰色的衣服,另外一名男子我没有看清楚。
王某兵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是持刀砍伤李某金头部的开捕鱼机赌博店老板。
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我正在烧鸡公大排档上班时,看见一大帮人(约十七八个人)从我们大排档对面马路冲过来,并直接冲到我们大排档老板所坐的位置,其中有两人是冲在最前面的,那帮人中有一个人叫“冲上去砍他”,之后他们就用砍刀砍我们老板李某金。我见这样很害怕,就跑回店内。那些人不断用砍刀砍李某金的头部,砍完后就上了一辆褐色的传祺轿车和一辆红色的三轮车离开了。我后来听同事说是因为我们老板去叫在附近一间游戏机室玩捕鱼机的弟媳妇,而那游戏机室的人以为我们老板李某金在搞事,就砍我们老板了。我看见大概有六人动手砍李某金,最先动手砍的是那游戏机室的老板。除了砍我们老板,他们还砍店内的桌子、椅子,具体砍坏了多少桌椅不清楚,
刘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是带头用刀砍伤李某金的游戏机室老板。
5、证人李某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我和哥哥李某金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三骏市场重庆烧公鸡大排档开档时,看见一名叫“阿中”的湖北男子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冲到档口找我哥李某金,还跟我哥哥吵起来。我走过去,听到“阿中”跟我哥说“你信不信我将你的店铺砸了”,后“阿中”就跟我哥哥互相推起来,我看见了就过去将他们拦开,并叫他们不要打,后“阿中”跟两名男子就离开大排档了,临走时“阿中”还对着我哥哥说“我叫人过来砍死你”。后过了十多分钟,我正将停在门口的汽车开离大排档门口两三米远的位置时,听到有人在大排档砸桌子和碗碟的声音,就下汽车,看见我哥哥李某金用手抱住头部,地上都是血,大排档的两名男服务员就在旁边扶住我哥哥,还看见“阿中”手上拿着一把大砍刀冲在最前面和其他十多名手上拿着砍刀的男子一起冲到大排档去砍大排档的桌子,有几名男子还想追打我。我见状就往大排档里面躲避。后我看见十多名男子用手上的大砍刀砍了桌子一下就全部逃离大排档了。因我弟弟李某强的女朋友“陈小林”去到“阿中”在黄岐白沙三骏市场开的捕鱼机档口赌钱,我哥哥李某金知道后就去捕鱼机的档口将陈小林拉回来,就叫她不要赌钱,“阿中”档口的人将事情告诉“阿中”,所以“阿中”就去到我哥哥李某金开的重庆烧公鸡档口找我哥哥,说我哥哥到他的地盘捣乱,后就发生“阿中”就叫来十多名男子将我哥哥砍伤的事情。我哥哥李某金有两个名字的,一个叫李某金,一个叫李某波。
李某森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就是“阿中”。
6、证人蔡某奎的证言,反映:2015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我从烧鸡公大排档的厨房出来时,见到有十多名手持长砍刀的男子在我们的重庆烧鸡公大排档内乱砍,很多来吃夜宵的客人都拿起凳子来挡,并跑离我们的大排档。老板李某金当时已经倒在地上,头部受伤了,很多血流出来,而且还有一块手指头大小的骨头掉了出来。接着砍人的十多名男子就走了,但走到马路中间又冲回来对着店里面的桌子和凳子乱砸一通,砸烂后就跑到马路对面,上了两辆汽车离开了。接着老板李某金就被扶起来送到医院去了。在4月22日23时许,我听老板李某金在大排档里说他弟媳去打钓鱼机,他去叫她回来,但他弟媳不听,不肯回来,所以当场就打了他弟媳一巴掌。不久后,就有五名男子来到大排档叫老板李某金到马路对面谈,谈了约3分钟,老板李某金就回来了,当时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但到了次日凌晨零时许,就有十多人来我们大排档打砸,砍伤老板李某金。
7、证人明某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5年4月23日凌晨零时30分,我接到朋友王某贵的电话,说“李某波”(李某金)被人砍伤。我听后就马上到大沥镇黄岐三骏市场重庆烧鸡公大排档,看到李某金受伤坐在地上(脸上身上都有很多血),有十多名男子手持砍刀、铁棒正走出大排档并到对面马路准备离开。我见那些人还在就马上打电话报警,但电话未打通。这时那些人突然从马路对面跑回大排档,用手中的砍刀和铁棒打砸大排档的物品,客人和大排档员工都被吓得躲起来。打砸了几分钟,那些人就坐上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离开。王某贵告诉我李某金被那些持刀男子砍伤,但李某波被砍的过程我没有看到。砍李某波的那些人都手持砍刀或铁棒,其中有几人曾在烧鸡公大排档吃饭,所以我认识,他们分别是外号“阿中”和“三美”的男子,其中“阿中”是在白沙旧村经营捕鱼机赌博场所的。
明某利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阿中”)参与殴打李某金和砸店。
8、同案人李某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5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我正在大沥镇黄岐陈溪村的出租屋内睡觉时,蔡某忠打电话叫我赶紧到陈溪村三骏市场的一家麻将馆(麻将馆的名字我不记得了)找他,于是我就到那间麻将馆并见到了蔡某忠,还看到了“阿力”、“华华”、“胖子”等人。后蔡某忠告诉我们说他约了人打架,叫我们过去的目的就是要去跟对方的人打架的,还叫我们到麻将馆外面的地上拿刀和钢管,我当时就从地上捡了一根长约80公分的钢管拿在手上。等我们都拿了钢管和砍刀之后,蔡某忠就带我们直接往三骏市场的重庆烧公鸡大排档那边走去。等我们快要走到重庆烧公鸡大排档时,对方也有七八名男子从大排档内冲了出来,我们双方的人二话没说就直接对打了起来。其中我用钢管朝对方一名男子打了两下,然后就跑开了。我不清楚打架所用的钢管和砍刀是谁提供的。因为蔡某忠是我们湖北老乡,我才过去帮他的,我帮蔡某忠打架没有好处。打完架后我将钢管还给蔡某忠了。
李某红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就是组织去打架的人。
9、同案人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5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我正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岐西的出租屋内照顾妻子时,突然“阿忠”打电话给我说:“今晚烧鸡公大排档老板李某波过来捕鱼场搞事,还留下话叫我到烧鸡公大排档找他,后来我到了大排档后,李某波就用手打了我的脸部两下,由于当时他们大排档内很多人,我就走开了,我现在就组织人过去找李某波,你过来吧。”我接完电话后,就一个人乘出租车赶到烧鸡公大排档门前。我还没下出租车,就看见“阿忠”等十多名男子被烧鸡公大排档的人员追打回对面马路的蓝球场附近,“阿忠”带着的十多名男子都被打散开了,“阿忠”当时带着“三妹”、“老四”、“阿牛”、“老表”及几名我叫不出外号的男子,手上都拿着砍刀,我马上走过去问“阿忠”发生了什么事,“阿忠”说被烧鸡公大排档的人员打回来了,我听后就立即在地上拾起一把砍刀,指着追过来的对方人员,一边挥舞着砍刀,一边讲“什么事,什么事”,对方人员看见我挥舞着砍刀,就不敢再追过来了。他们就站在花坛附近,不敢再走入蓝球场,我们双方就这样对峙着。大约过了约一分钟,不知什么人大声对我们讲:“已经报警了,快散吧”。这样我们双方人员就各自散开了。之后我一个人乘车回自己的出租屋,“阿忠”等人怎样我就不清楚。我没有用砍刀追砍他人,只是指着他们挥舞。砍刀是我在篮球场的地上拾到的,不知他们怎样得来。
郭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是组织人去烧鸡公大排档寻衅滋事的人。
10、同案人史某云的供述,供称:事发当天晚上,蔡某忠打电话给我说别人欺负他了,叫我过去帮忙,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去到麻将馆。当时蔡某忠和他叫来的十几个人都在,其中我只认识一名叫“姜某和”的男子。蔡某忠拿出一些大砍刀,他们每人拿了一把,我也拿了一把。之后我们一起走路去到大沥镇黄岐陈溪烧鸡公大排档,蔡某忠叫大家去砍大排档里的人,我们就一起过去砍。我没有砍人,只砍了桌子。砍人的是蔡某忠和他带去的人。随后我们被对方赶到马路对面,双方有对峙,随后“姜某和”又组织人想过去砍对方,但后来没有过去。之后我自己就走了。后来听人说他们又冲过去砍过一次。
11、同案人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烧鸡公大排档的老板“李某波”(李某金)到我工作的赌场将他的弟媳带走,并留下话说“以后不要给我弟媳上分赌博”。李某金走后,“华华”将事情告诉“阿忠”。当天23时,“华华”接到“阿忠”电话说关赌场的门。关门后,一名男子开摩托车接我和“华华”到“阿威”开设的麻将馆内。去到麻将馆后,我看到“阿忠”、“三美”、“毛子”、“阿杜”、“表哥”、“阿威”及十多名叫不出外号的男子集中在那里,有砍刀及铁棍放在麻将馆门口的地上。“阿忠”带头拿起大砍刀往前走,之后“三美”等人也在地上拿砍刀,我也拿起一根铁棍。我们一起去到烧鸡公大排档对出马路边,“阿忠”、“三美”、“表哥”等十多名男子一起冲入烧鸡公大排档内殴打对方,具体我看不见打了什么人。由于我害怕伤到别人,就不敢冲入烧鸡公大排档内,只是站在马路边看“阿忠”等人在大排档内殴打他人。期间有一根铁棍扔到我右脚的膝盖上,我的脚马上肿起来,我就坐在花坛边。这时“阿强”来到,拿了我的铁棍和“阿忠”他们一起殴打烧鸡公大排档的人员。打了一两分钟,“阿忠”他们就四散走了。后来我听说李某金的头上被搞掉一块骨头。
冯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参与打架。
12、同案人王某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知道谁参与了2015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发生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烧鸡公大排档的一宗伤害案,但我本人没有参与。2015年4月22日20时许,“李某波”(李某金)弟弟的女朋友到烧鸡公大排档附近一间由外号为“阿忠”的男子开设的捕鱼游戏机室内赌博,李某金就到赌场内拉其弟弟的女朋友回大排档上班。之后不知什么原因,李某金与其弟弟的女朋友发生争吵,李某金动手打了其弟弟女朋友的脸部一下,“阿忠”就上前拉开,叫李某金不要在这里闹事,但李某金不听,两人发生了争吵,但双方没有发生打架。之后李某波把其弟弟的女朋友带走了。后来“阿忠”到烧鸡公大排档找李某金理论,李某金就打了“阿忠”的脸部两下,“阿忠”生气了,叫人一起去把李某金砍伤了。他们打完架后就逃到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陈溪村豪门公寓B幢一楼的麻将馆内聊砍李某金的事,我当时也在场听,所以清楚这件事的过程。具体多少人我不清楚,但是我清楚有份参与打架,逃跑到回麻雀馆聊天的人的情况。
王某利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有份参与殴打李某金。
13、同案人王某富的供述,否认参与本案,但反映2015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其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陈溪村一条大街上见到“阿忠”时,听他说他在当日凌晨于烧鸡公大排档内持砍刀砍伤了该大排档的老板。
王某富辨认出被告人蔡某忠就是“阿忠”。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反映:2015年10月28日21时,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李某金报案后,在江高镇小塘村523车站旁将蔡某忠抓获。
15、案发现场勘查记录,反映:现场位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兴联北路重庆烧鸡公餐馆,餐馆南面有椅子和灯牌翻倒在地,椅子旁边地上有滴落状血迹,椅子上有滴落状血迹。
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反映:李某金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额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待医疗终结后再行评残。
17、被告人蔡某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曾供称: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我回到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烧鸡公附近的赌博捕鱼室内,工作人员冯某告诉我“李某波”(李某金)找我,叫我过去看一下。之后我一个人去到烧鸡公大排档内,见到李某金后问他找我什么事。李某金对我讲: “你讲话小声一点。”李某波说话很冲,很嚣张,我没有理睬他,他就生气了,用手打了我脸部一下,我马上还手打他,但没有打到。这时烧鸡公大排档内冲出十来名男子,他们看见我与李某波发生冲突,就上前追打我,我就马上逃到陈溪村一条小巷内。我逃到陈溪村篮球场时,刚好见到李某红,我告诉他我刚被李某金等人殴打,叫他马上帮我组织人员过去砍李某金。李某红听完后开始打电话组织人员。过了30分钟,我在钟某的麻将馆旁边的超市坐着,李某红走过来问我去不去,我说去。我记不清楚谁人拿了一根铁管给我,我就带着李某红、冯某等十多人冲向烧鸡公大排档。当我们来到烧鸡公大排档马路对面时,李某金已经集中十多名男子在等我了,我就拿着铁管向李某波冲过去。李某金拿着砍刀向我冲过来,我们对打了一下,我的铁管被李某波的砍刀打飞了,我就向后逃跑。李某红等人就上前与李某波的人员对打。过了约一分钟,我们的人员退回篮球场附近。这时“李小华过来对我说:“李某波刚刚被你们砍伤了,快点逃跑吧。”我听完就往陈溪村一条巷子逃跑。我逃跑时见到郭某开着汽车来到,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谁砍伤李某波的,但听别人讲是李某红用刀砍伤李某波的。打完架后我去了深圳,没有再见过与我一起打架的人员,直到被抓获。
因为李某金到我工作的赌博捕鱼室内闹事,我们两人发生口角,他用手打了我脸部,我才组织人员殴打他的。具体多少人参与我不清楚,是李某红帮我组织人员的,打架的人员中我认识李某红、冯某、郭某,其他人我不认识。李某红的外号是“三美”,冯某的外号是“阿笠”,郭某的外号是“老头”,都是湖北人。当时我被李某金等人追打,刚好遇见李某红,就叫他组织人员,具体他叫了什么人我不清楚。参与打架的人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陈溪村钟某开设的麻将馆旁边集中后拿砍刀及铁管去打架,我不清楚工具是谁人提供的,只见到李某红等人在钟某麻将馆内拿了砍刀和铁管。我不知道为何在钟某的麻将馆旁边集中,不清楚为何在钟某的麻将馆内拿工具。我与钟某没有任何关系,与钟某只是见过,并不是很熟。
我不知道李某金为什么找我。赌博的捕鱼室是吴某勇开设的。赌博捕鱼室人四名工作人员,分别是我、李某红、冯某和一个外号“华华”的男子。
被告人蔡某忠对同案人郭某、冯某、李某红等人进行了辨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蔡某忠辩称是被害人先打了其,其才叫了李某红和冯某去大排档打斗,但其没有直接砍伤被害人,其他参与打斗的人员是李某红叫去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内容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忠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忠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因综合被害人李某金的陈述,证人王某贵、王某兵、刘某、李某森、蔡某奎、明某利的证言及同案人郭某、冯某、史某云、王某利、王某富等人及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可知,本案是由被告人蔡某忠与被害人李某金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被告人是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纠集同伙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目标明确;虽然被告人及其同伙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亦伴随追打他人及打砸物品的行为,但该行为动机并非是无事生非,而仍是基于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且行动范围亦限于被害人经营的大排档内,可见其目的仍是针对被害人,本案最终仅是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结果亦佐证了该点,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因综合相关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可知,被害人是为将其亲友带走而到被告人所在的捕鱼机游戏室,但两人在游戏室并未碰面,之后是被告人两次主动带人到被害人经营的大排档,且第二次还纠集人员并准备工具,去到案发地点后亦是其先主动殴打被害人,可见本案是由于被告人的蓄意报复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并无过错,故本院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