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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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某、冷德某、吴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开某(自报名),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县三仙湖镇下柴市街200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冷德某(自报名),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南县三仙胡镇北港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自报名),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县三仙湖镇大码头街56号附1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雅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某、冷德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冷德某的辩护人杜宇、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高雅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吴开某、冷德某、吴某先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虎榜村黄氏宗祠里的赌场工作,帮忙发牌、保管水钱、望风及购买烟、水等,帮助赌场多次聚集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

2015年9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将吴开某、冷德某、吴某及参赌人员吴甲、黄品某、欧达某等13人抓获归案,并起获赌具扑克牌、赌台及赌资398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开某、冷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冷德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冷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而公诉机关指控冷德某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故请求对冷德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吴某在赌场工作时间短、所起作用小,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而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开设赌场的证据存在瑕疵,故请求对吴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圆桌一张、胶凳九张,起获的3985元赌资中,公安机关已经处理3785元,剩余200元现场赌资尚未处理。

    关于被告人冷德某、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冷德某、吴某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该二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1、指控冷德某、吴某是赌场工作人员的事实,有吴甲、袁远某、欧达某、罗胜某等多名在场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冷德某、吴某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赌场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某、冷德某、吴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开某、冷德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冷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起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圆桌一张、胶凳九张,予以没收并销毁;赌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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