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伦展某(自报名),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六甲村九巷4号,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6日14时46分许,被告人伦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伦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为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伦展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查明,被告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伦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