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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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319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钟六鹏,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乡钟家坊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611118154。

被执行人:孙德才,男,汉族,居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李庄子村19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03036233。

被执行人:高云,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冯村镇严庄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110104516。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六鹏与被执行人孙德才、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高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3463.41元予申请执行人钟六鹏;二、被执行人孙德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之赔偿款在86816.7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高云负担案件受理费3369.27元,被执行人孙德才对此在1970.42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92号,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12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第一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恢31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高云居住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被执行人孙德才居住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孙德才所有的房产已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及处理。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致函,但该院暂未回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恢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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