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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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230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23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恒宝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88551。

法定代表人:冼嘉亮。

被执行人:陈育青,汉族,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水口大道潭村路口对面3号,驾驶证号441425197803095298。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吉履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水口大道潭村路口对面3号。

投资人:陈育青。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吉履鞋材厂、陈育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吉履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4675元并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吉履鞋材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执行人陈育青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一、二项责任方式负担案件受理费583.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YTZ339的车辆。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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