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5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虎门龙眼村赤马路旁。组织机构代码:732165321-1。
法定代表人:欧阳裕华。
委托代理人:欧阳振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乐购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下塘路里水商贸中心二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大乐购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大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6163.73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7.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