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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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49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149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森,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孔村北街四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01010401X。

被执行人:马鉴波,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村八巷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0716361X。

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庆森与被执行人马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马鉴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马鉴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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