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148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森,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孔村北街四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01010401X。
被执行人:沈智敏,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大甫村上大甫新村四巷2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901303616。
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庆森与被执行人沈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智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226000元以及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法院可暂不处理上述银行存款,并表示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