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吕红军,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1号3梯705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112286150。
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石门楼村1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07236917。
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双庙乡张家湾村8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601041993。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红军与被执行人周军、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周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李小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99.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分别位于四川省达县、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上述两受委托法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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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