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吕红军,男,汉族,1971你那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1号3梯705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112286150。
被执行人:李云初,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渡滩村牛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106116139。
被执行人:胡一国,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双溪乡炬光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104255671。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红军与被执行人胡一国、李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胡一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3500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李云初对被执行人胡一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分别位于四川省大竹县、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两受委托法院至今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文无正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