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升,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旧地村新厝后局35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113号合生君景湾帝瀚廷9栋1403室,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912191231。
被执行人:陈恒波,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村广北一区1栋1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11271318。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升与被执行人陈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恒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6000元并从2015年8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恒波名下的粤YWB456的小汽车已于2015年4月16日办理了过户)。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至今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