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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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808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覃翔,男,壮族,199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镇拉烈村第五队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705304710。

申请执行人:覃婷,女,壮族,2005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镇拉烈村第五队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200507034727。

申请执行人:潘绍春,男,壮族,1945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九村茶上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4512253512。

申请执行人:韦美丽,女,壮族,1950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九村茶上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5011253527。

被执行人:康欢明,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马鞍镇马鞍村康家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207013037。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绍春、韦美丽、覃翔、覃婷与被执行人康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康欢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30274.98元予四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8.0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Y94E37号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因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处理。另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受委托法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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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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