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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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799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世泰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三座2106房。

法定代表人:黄梦诗。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御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94号原华达高木公司第二、三、四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余德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世泰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御隆针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御隆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票据款150万元、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32.93元合共1520233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按如下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前述款项(1、于2015年2月3日前支付2000000元;2、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3、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4、于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520233元);三、被执行人若不按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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