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邓香容,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晓塘村龙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205286568。
申请执行人:邓毅,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晓塘村龙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804246576。
申请执行人:邹存英,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晓塘村龙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5910236562。
申请执行人:邓香燕,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琅桥村十四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410256587。
被执行人:邱成山,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孟子坪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103232831。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存英、邓香容、邓香燕、邓毅与被执行人邱成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成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62294.62元予四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5.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位于湖北省枣阳市,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至今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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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